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或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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