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现行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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