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乘以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再除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理解: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混用的进项税部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要求,应该将当月移送使用的可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等于当月实际耗用原材料进项税减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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