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赛分为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均设四个国家奖励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2.二等奖和三等奖通过初赛产生,分别依据各参赛高校初赛人数的千分之15和千分之30评选。特等奖和一等奖通过决赛产生,由省,自治,直辖市竞赛组织机构根据决赛成绩确定。参赛人数不足167人,但不低于100人的学校可以有一名学生参加决赛。计算时,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然后按四舍五入的原则评选。
3.另设优秀组织奖,颁发给竞赛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竞赛组委会,各级竞赛组织单位和个人,评奖比例为1比3,由全国竞赛组委会统一评选和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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