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量。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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