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依据新修订《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违反《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构成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截留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与设立小金库违法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重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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