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经补考后,小学语、数两门中一门不及格;或语、数两门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中学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它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4.小学一二年级取消留级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逐步取消留级制度;
5.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留两次仍不能升级,而又未满十六周岁者,应继续随班就读,可也转入初职班学习。高中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令其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