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准则中专门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对于生产经营用没做说明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而对于非生产经营用则规定2000元以上。但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如作出量化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计价不实。故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价值量的标准,并保持一惯性。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新《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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