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年3月15日,依据我国《旅游合同规范条例》以及《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游客因事由无法正常出行者,可联系对应旅行社办理相关退费事宜,通常会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具体规定如下:
1.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百分之六十;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百分之八十;
4.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5.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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