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诉理由和请求要怎么写
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1、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裁判而于法定期限内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它既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的“声明”,也是二审法院开始二审程序的依据,作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载体和二审法院承审案件的依据,其制作自有许多讲究。
2、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3、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4、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
2. 如何写上诉理由和请求
1、写好上诉理由,目的是在为上诉请求的实现服务。而要写好上诉理由,首先应明确什么事由可以成为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
⑵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⑶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⑷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
2、写好上诉理由的方法
写好上诉理由,首先要注意针对性。上诉状的制作者在写作上诉理由时,实际上是将一审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作为“靶子”,因此,为有所“斩获”,应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乱放箭。这就是说,上诉人应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或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上诉请求怎么写
上诉请求可以表述为: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依法判准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