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学位即获得第一个学位后,通过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获得第二个学位的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后,修习第二学历的课程学分修满、并通过在主考院校论文答辩合格、即可获得由主考院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及毕业证;
2.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有限制,需要应届高校毕业生、高等教育已经毕业或在职人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十一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农学、医学、工学、管理学),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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