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合同的一般怎么写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成立条件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的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管辖权作了具体规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2. 什么是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合同
简单来理解,电子合同就是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合同。
由于电子合同本质上仍属合同范畴,因而对电子合同具体概念性的解释需结合《合同法》上对“合同”的解释加以说明,即: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zhidao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线上办理签署电子合同最快捷最简单的方式是选择一家靠谱的电子合同平台,通过SaaS云平台(不用安装插件或者购买硬件)就能签署。
尽管市面上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商层出不穷,但是针对云平台的使用流程基本上大同小异。操作步骤基本如下:第一步:注册并认证(证明网络环境下签署身份)。
一般平台上就可以制作回电子签名和公司电子公章。第二步:上传需签署的文件,填写签署方的姓名与**并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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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合同怎么做
建议使用合同管理软件,合同管理软件最基本的几个功能 1、合同起草、修订合同管理软件需支持在线起草,在线编辑,在线修订等功能,包含有合同内容的范本选择,合同模板的导入,合同要素的填写,合同条款的修订等。
2、合同审批、签订合同管理软件需支持根据企业的业务流程自定义合同审批流,并保存所有的审批意见,可供合同审批人参考,支持打印及下载合同审批单。 3、合同文件管理合同管理软件需支持管理所有与其相关的文件,包括合同原稿,合同内容变更记录,附件管理等。
同时支持合同文件的归档,下载,随时可查看。 4、合同自定义管理合同管理软件需根据合同不同类型支持自定义功能,如结算管理,合同进度查询,合同物料内容维护,合同报表系统等。
4. 客户要求要电子合同,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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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怎么写电子产品供销合同
在工业上用得比较广泛的那种,对开的,上面每条每条都分得很细,如下:
工业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GF-2000-010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
6. 电子产品代理合同怎么写啊
电子产品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自愿、平等互利为原则,就乙方经销甲方“ ”牌全自动麻将桌的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同意乙方以“贵州永丰七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经销点”的名义对外营业,但乙方不属于我公司的分支机构,经销点财务独立核算。
2. 乙方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同时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政策、统一形象、统一价格和统一服务方面的要求。
3. 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后,乙方应派遣一名员工到甲方进行麻将桌的安装、维修等技术学习(学习费用由乙方承担),当乙方不能修理麻将桌故障时,由甲方安排一名人员到乙方辅助维修,维修实际出差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帮助乙方办理各项经营手续,并提供销售的相关宣传资料。
5. 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经销甲方品牌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如违反本条,甲方一经发现,甲方无条件将乙方其它品牌麻将桌作没收处理,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没收乙方的甲方品牌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并处2000元/台的违约责任收取乙方违约金。
6. 配件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但购买超过一年的配件不能以旧换新,乙方将损坏的配件寄还甲方,由甲方重新配寄新配件。
7. 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8. 甲方以低价发货给乙方,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9. 运输过程中货物残损,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与我公司业务负责人联系,并经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运输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货品的质量如乙方有异议,应在收货后7天内用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接受,甲方承诺所有产品自出货当日起如有质量问题一个月内包换(一个月期限为甲方出货当日至甲方收到返修产品当日)。
10. 甲方向乙方的供货价格以甲方制定的代理商价格为准,如有变动,以实际调价为准。
11. 为确保发货及时,乙方必须提前三日向甲方提出订货计划,并将货款汇入甲方的指定帐户,甲方收款后负责将产品发放到乙方指定的接收地,乙方自行提货。
12.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13. 如合同终止,乙方退还甲方提供给的所有产品,甲方按照乙方当时进货价退款给乙方。并且乙方无条件返还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的所有物品及证书资料等。
14. 本协议期满后,由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
15.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其它补充事项: 。
17. 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定后至 年 月 日止。
18.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贵州永丰七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什么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在使用纸张文件的环境下,书面材料传统上所起的功能很多,基本上包括以下11种: (1) 确保有可以看得见的证据,证明各当事方确有订立契约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 (2) 帮助各当事方意识到订立一项契约的后果; (3) 确保一份文件可为所有人识读; (4) 确保文件恒久保持不变,因而提供对于一项交易的永久性记录; (5) 使一份文件可以复制为若干份,以便每个当事方持有一份同样的数据; (6) 使之可通过签字方式进行数据的核证; (7) 确保一份文件作成对公共机构和法院均可接受的形式; (8) 最后体现出书面文件作者的意向并提供该意向的一份记录; (9) 可便于以有形的形式储存数据; (10) 便利于稽查及日后的审计、税收或管制目的; (11) 在为了生效目的而要求书面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法律权利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书面形式所传递的信息或提出数据的要求常常是在书面形式要求之上再加上其他不同于书面形式的概念,例如签字和原件。而且还有多种层次的形式要求,各个层次提供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
甚至在某些国家,既未注明日期也无签署的书面文件,甚至没有作者姓名,只是信纸上端印上名称者,也视为书面,尽管在并无其他证据(例如证词)的情况下,它在文件的作者权方面并无多大证据价值。 另外,按照目前在书面环境中对于数据完整性以及对于防止作弊等问题的处理方式,一份弄虚作假的文件也会被当作书面看待。
总之,证据和当事方约束自身的意图这类概念应与数据可靠性和核证等较大问题相联系,而不应作为书面形式的定义。 在电子技术引进之前,法律很少碰到文本在什么中介载体上呈现的问题。
在电报、电传和传真产生之后,也没有出现不可克服的困难,尽管电报、电传和传真都包含电子脉冲的应用,但接收方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就足以形成书面的证据了。电子商务所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电传、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的。
但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因此,这种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 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
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
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 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
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上述问题的存在,确实阻碍了电子商务合同合法性的进程。发展中的计算机技术正在出了许多解决的办法。
例如,防火墙技术、通信记录、数字签名技术等。但从另一方面讲,书面合同也同样存在伪造和涂改的情况,人们并没有因为书面合同的缺陷而放弃使用书面合同。
所以,有必要扩大传统书面形式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很明显,《示范法》第6条的目的不是确立这样一项要求:在任何情况下,数据电文都应起到书面形式的全部功能。 第6条并不注重于书面形式的某些特定功能。
例如在执行税法时的证据功能或执行民法时的警告功能,而是注重于信息可以复制和阅读这一基本概念。实际上,第6条表达的这一概念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即一项数据电文内所含的信息必须是可以随时查找到以备日后查阅。
使用可以调取字样是意指计算机数据形式的信息应当是可读和可解释的,使这种信息成为可读所可能必需的软件应当保留。 以备一词并非仅指人的使用,还包括计算机的处理。
至于日后查用概念,它指的是耐久性或不可更改性等会确立过份严厉的标准的概念和可读性或可理解性等会构成过于主观的标准的概念。 我国新《合同法》也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