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的利益
别不知道企业的目的是什么,利益!利益的最大化!就是目标!
那么要照顾的当然是大股东了。
好吧,既然是记者问的你就回答他:
尽管我们是一个XX的企业,但是众多的股东存在利益不一致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做为一个整体,也作为一个大的家庭,我们都得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考虑,为更多人的利益考虑。而每个企业都有各自的制度,当股东之间有矛盾或不同意见的时候我们也会依照企业的制度来进行调节或解决之类问题的。(要做的就是敷衍他们,还要站在大义,正直的一面,如果他问你具体办法,再回答他:是内部问题。就堵回去了)
说句难听的,记者很讨厌的,说几句官腔废话打发他们最合适不过了,而且要听起来好听就可以,管他们知道不知道着是说瞎话都不用管)
2. 如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方法如下:
1. 科学管理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一个具备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需要依靠一套有效的企业制度和治理机制,因此一个能真正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关心全体股东利益、运作到位的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能量。以谢明董事长为核心的董事会就是如此一个竭尽全力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董事会。
2. 企业价值的评估,是指企业在连续经营的情况下,将未来经营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体现、累加得出某一估值,据以估算出企业价值。如果企业价值大于企业全部资产的帐面价值,那么企业资本增值,反之,企业就贬值了。将企业价值减去企业负债后得出的数值与企业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表明企业的自有资本增值。
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指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风险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决策都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价值目标,在我国财务界有时把它看作所有者利益最大化。
3. 公司法人要求解散公司,其它股东利益该怎么分配
您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无权单方面要求公司解散。退一步来说,如果公司解散,则要由清算组先偿还公司的工资、债务等,剩下的财产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实际持股份额进行分配。
满意请采纳,谢谢。
4. 股东侵害另一股东股东利益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权益。
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 依、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贰贰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三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贰、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四0条和第四依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四贰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漆贰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四、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
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漆贰条、漆三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没有行使这一权利,你就可以大大提高持股份额,最起码你可以按你所持股份的比例得到一部分股权,不至于使自己所持股份份额降低。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漆5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陆、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依50条、第依5贰条、第依5三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转载请注明出处育才学习网 » 除牌后股东利益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