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理赔案例举例
原发布者:虾只大者_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 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风险类型:意外风险 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 案件摘要: 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2.39万。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 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
2. 保险理赔赔付情况分析如何写
1、立案查验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损失情况及原 保险理赔稽核[2]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3. 保险理赔案例
保险公司是要赔付的。
最重要的原因是第二条:“她是在没有发病的情况下为她女儿投保的”。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的问题是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投保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发病期间的行为是无效的,但第二个调查情况表明投保人是有能力缔结合同的,并且她作为监护人也可以行使这个权利,所以合同有效。
对合同履行还有影响的是第三条:“在黄女士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也不知道黄女士有精神病” ,但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并不能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所以这个并不构成不予赔付的理由。
关于2010年保险法的新条款和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对这个案例都没有意义。
4. 关于保险学的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分析如下:
若按保险责任,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向陈某家属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因为陈某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理赔原则里对出险是要追究其引起事故发生的“近因”的,所以“近因”就是指引发事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因素。本案导致中陈某死亡的“近因”是陈某的“肥胖”所导致的,并不是穿袜子时的意外。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是无需向陈某家属给付赔偿金的,除非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也就是说本来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但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赔偿。
第二题:
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并非两年,而是五年,在出险后五年内索赔仍然可以获得赔偿金。但本案的焦点并非是索赔时效的问题,而是赵某的父母有没索赔权的问题,赵某在保单中明确了受益人的情况,且有受益金额的明确分配,然而其中之一的受益人赵某的儿子已经先于赵某而死亡,而赵某在其儿子死亡后又并未更改或从新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本因由赵某儿子继承的部分保险赔偿金额3万元就只能作为赵某的遗产按法定受益人顺序进行分配,赵某的妻子和赵某的父母都可获得此3万元赔偿中的部分赔款。而赵某妻子并不会因为其后来改嫁就丧失了受益权,仍然可以获得5万元保险赔偿金。
第三题: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原因如下:
1、单从合同法上来说,合同都需要有邀约和承诺才行,本案中化工厂只是提出了邀约,保险公司还并未做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按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承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当然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了。
2、化工厂在投保单上并未填写“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按什么条件承保,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3、保险公司最终做出承保承诺的保险期限是7月10日零时,保险法规定保险的起期只能是投保之日起的第二天的零时或中午12时,或约定的投保日之后的其他日期的零时或中午12时,并不能是投保当天就生效。
4、化工厂在8月18日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保费到帐之前所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自保费到帐之日起正式生效。
5. 理赔的案例
陈通,男,现年21岁,家住建瓯市川石镇。
先后向我司投保两份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人寿卡),保险期限从2004年01月08日至2005年01月07日;出险时均为有效保单。 2004年06月03日,豫L21588号重型普通货车因有异常响声而停驶在政和县澄源乡的公路上,由修理工陈通带徒弟赖辉进行修理,经检修未能排除故障。
为查明异响原因,陈通多次钻入货车下并攀附在车底盘下,向站在车旁的驾驶员林华发出鼎钉尺固侔改踌爽穿鲸指令,再由其指挥在驾驶室内的另一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陈通在车厢底下听产生异响的原因。当日中午13时,陈通再次攀附在车底盘下向站在车旁的林华发出指令,由林华指挥在货车驾驶室内的邓荣驾车起步行驶。
在货车起步时,修理工陈通被传动轴刮到,造成陈通右臂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后送政和县医院抢救,经政和县医院加压包扎、输液等处理后送往建瓯市立医院治疗,经建瓯市立医院诊断为:右肩部不全离断、右肱骨开放性多段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等。
在建瓯市立医院行右肩离断术,经治疗后于2004年10月02日出院。本次出险共发费医疗费31345.8元。
2004年12月10日被保险人陈通委托其舅舅执相关材料到我司索赔。 经认定本案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受意外伤害而诊疗,在扣除人民币100.00元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因其医疗费已超出最高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故按6000元给付,同时给付被保险人陈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每张保单人民币叁万元整,两张保单合计人民币陆万元整。合计给付: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
政和县一中高二(八)班学生,陈馨,女,连续向我司投保学生系列保险,标准保费38元,其中学生平安险6元,意外险12元,住院险20元。 2005年01月10日,被保险人陈馨以头晕伴视物模糊10余天为主诉到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五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松果体肿瘤",后在医院行松果体定向放射治疗,经治疗病情好转,于2005年01月18日出院。
后又于2005年03月07日进复查,经复查颅内占位明显好转。本次共花费医疗费22729.18元。
2005年03月09日被保险人父亲杨政持相关材料到我司索赔。 根据我司调查认定该起案件属实,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学生住院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扣除自费药品及项目9897.77元后,我司给付被保险人陈馨住院保险金人民币:捌仟陆佰壹拾伍元壹角叁分。本合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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