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暂行规定的写法
暂行规定的结构与规定同,分为标题与正文两部分。 1.暂行规定的标题
暂行规定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制发机关名称+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另一种省略制发机关,由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标题,不能采用制发机关+文种的写法和只有文种的写法。
2.暂行规定的制发依据和时间
独立发布的暂行规定,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明什么会议于什么时间通过,或什么机构于什么时间批准,如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题下标明“1990年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随命令、通知等文种发布的暂行规定,以命令或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暂行规定自身不再标明制发时间。 1.总则
总则是暂行规定的第一部分,用来交代制发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等。总则一般自成一章,分为若干条。
2.分则
分则分为若干章,每章有小标题,下列若干条款。分则是暂行规定的主体,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
3.附则
附则是暂行规定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如还有什么单位和个人适用这一暂行规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哪一部门,规定何时生效等。
需要说明的是,暂行规定一般采用通篇章条式的写法,但也有在章条前加绪言的。另外,如果内容简单,也可以不分章,直接分条,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不作外部标定,但三部分必须仍然是清晰的。
2. 暂行规定的写法
暂行规定的结构与规定同,分为标题与正文两部分。 1.暂行规定的标题
暂行规定的标题有两种写法。一种是制发机关名称+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广东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另一种省略制发机关,由适用对象或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标题,不能采用制发机关+文种的写法和只有文种的写法。
2.暂行规定的制发依据和时间
独立发布的暂行规定,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标明什么会议于什么时间通过,或什么机构于什么时间批准,如监察部发布的《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题下标明“1990年第九次部务会议通过”。随命令、通知等文种发布的暂行规定,以命令或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暂行规定自身不再标明制发时间。 1.总则
总则是暂行规定的第一部分,用来交代制发的缘由、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等。总则一般自成一章,分为若干条。
2.分则
分则分为若干章,每章有小标题,下列若干条款。分则是暂行规定的主体,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要求都在分则部分集中表达,是写作的重点所在。
3.附则
附则是暂行规定的结尾部分,主要用来作补充说明以及交代执行要求,如还有什么单位和个人适用这一暂行规定,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哪一部门,规定何时生效等。
需要说明的是,暂行规定一般采用通篇章条式的写法,但也有在章条前加绪言的。另外,如果内容简单,也可以不分章,直接分条,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不作外部标定,但三部分必须仍然是清晰的。
3. 急
噢。
这里有一些资料,看了以后,觉得我个人的观点己基本囊括在内,也就没必要说什么了。如下: 条例的含义、特点和类型 一)条例的含义 《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将条例列为党的机关公文的主要种类,并对其功能作了如下界定: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1987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理工作条例》,1991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又发布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试行)》,1994年中央纪委又制发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上述条例都在党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办公厅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列入条例。
但是,**在制定一些重要规章时,常常使用条例这种文体。跟党的公文有所不同的是,行政公文中的条例,一般不独立发布,而是在制定出来之后,由**用命令的方式予以发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2000年第8号,刊登了**第278号和279号令,分别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党的中央组织所制定的条例,都是作为独立文件发布的。
(二)条例的特点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条例是规章制度中的最高样式,无论是党的机关公文还是行政公文,都对其制发资格有严格的规定。《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才能制发条例。
**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也规定,**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条例”,只有国家及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才有制发条例的资格。**的各个部门所制定的与自己职权有关的规章以“条例”命名时,必须经**批准并以**的名义发布,不能擅自制定发布。
2.内容的法规性 对于党的机关公文来说,条例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对于行政公文来说,条例是对国家的某一政策、法令所作的全面、系统的补充说明或辅助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或者是对某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所颁布的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条例一经颁布,在特定的领域中就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关的组织、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3.格式的条款化 条例的正文,一般都要采用分条列款的方式组织表达,往往是篇下分章、章下分条、条下分款,便于查找,便于引用。
一、条例的分类 (一)组织规章性条例 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的条例,都属于这一类型。它主要用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
1997年发布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共分为三编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条,共计两万四千字左右。可以说,它是党内的法律,任何党组织或党员违反了其中的规定,都将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也发布了若干条例,对纪检会的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法律实施条例 国家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在执行时往往还会有许多不够具体明白的地方,有时需要用条例进行补充说明或作出辅助规定,以保证法律得到准确的执行。
法律实施条例可以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可以把某些条文细节化、具体化,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
4. 公文分哪几种 怎么写
一、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是指组成公文各部分的文字符号在载体(纸张等)上排列的规定,由国家有关机关以法规、规章、标准等形式对其加以规范。
公文格式主要是对载体的规格尺寸、载体区域划分、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排列次序与编排式样、文字符号的形体及尺寸等予以规范。规范的公文格式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方便公文处理;有利于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进行处理及公文管理。
以下着重介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版面的基本规范 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字”,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为“行”,以3号字高度加3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公文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具体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具体结构由两条红色反线分割成三部分:眉首、主体和版记。
1.眉首部分 眉首,又称公文的“红头”部分,其位置是相对固定的,它相当于公文的“头”。其中包括: (1)公文份数序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
其主要作用是便于公文的分发、清退和查找,有助于明确公文管理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于绝密、机密公文或需要清退的公文。
要求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通常根据印制数量来确定编制几位数的序号,如需印1~99份之间的,从“01”开始编写,需印100~999份之间的,从“001”开始编写。
不要在份数序号前加上一长串“0”,如“00000001”就没有使用价值,但一般也不直接从“1”编起,避免误看作其他数字符号。 (2)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公文的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标识此项的目的是便于公文管理、确保公文安全。
应将其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加“★”隔开,如“机密★一年”。 (3)紧急程度:表明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标注紧急程度的作用在于提醒处理时限,为催办公文提供依据,避免办文、办事延误。其位置是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2行,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对齐,字体字号与保密等级相同,如无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可以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
(4)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标识发文机关,以显示公文的权威性和郑重性。它一般由有关部门核定的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国家商务部文件”等。
使用简称时应注意其规范性、郑重性,避免产生歧义。 单一行文时,发文机关名称“一”字排开;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协办单位排在后,如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构、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文件”二字在各单位名称右侧居中位置,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字号以醒目美观为原则,一般应小于22mm*15mm。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序号组成。
①发文机关代字编写的一般原则:以哪个单位的名义发文,就编哪个单位的代字,例如“国发”表示**的发文,“国办发”即表示**办公厅的发文。但是有时为了反映机关内公文的主办部门,也可以加上主办部门的代字,例如:“财农发”则表示财政部农业司承办的公文。
编写代字时,要注意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年份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准确表达,并用六角号“〔〕”括起,不得用两位数简写,如“〔00〕”。 ②发文顺序号是按公文的发文顺序统一编制的流水号,每年年初从“1”开始,序数字前面不加“0”和“第”字。
公文字号应直接表达为**发〔****〕*号,如“国办发〔2001〕45号”。同一发文机关依次编写,不同发文机关不得接续编号。
③单一行文,公文字号“一”字排开;如是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时原则上应当使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的位置,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居中标识。
(6)签发人:发文机关最后核查并批准公文向外发出的领导人姓名。其作用在于对公文的制发和内容负责。
签发人只用于上报公文。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加全角冒号。
发文字号和签发人左右各空1个汉字平行排列;如有多个签发人,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位于第1行,协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从第2行起在主办单位签发人姓名之下,按照发文机关顺序依次顺列,其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2.主体部分 主体是公文的重心部分,其位置经常变动,以公文内容长短而定,它相当于公文的“身体”。
5. 公文请示怎么写啊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1、请求指示性请示; 2、请求批准性请示; 3、请示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 1、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
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 (2)主送机关。
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
2、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等部分组成。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
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
(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
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 (3)结语。
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 3、落款。
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成文时间****年**月**日。
撰写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请示的写作首先要和“报告”文种相区别。在这个前提下,一要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则,主旨鲜明集中。
二要做到材料真实,不要为了让上级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也不要因为没能认真调查而片面地摆情况,提问题;三要理由要充分,请示事项要明确、具体;四要语气要平实,恳切,以期引起上级的重视,既不能出言生硬,也不要低声下气,客客套套。 例文一 请求批准性请示 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有关问题的请示 **: 近年来,我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有关人士,曾多次提出建立中国工程院问题。
全国政协七届五次会议和中国科学院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期间,不少政协委员、学部委员和工程技术专家,又先后提出提案和建议。党中央和**领导同志十分重视这一建议。
曾就建立中国工程院问题,多次作过批示。根据党中央和**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组成了专家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人士和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进行反复酝酿和讨论,形成工程院的初步方案。
现就建立 中国工程院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立中国工程院的必要性。
(略) 二、关于组建中国工程院的一些原则。 (一)关于名称(略) (二)关于中国工程院的性质和作用(略) (三)关于中国工程院成员的称谓(略) (四)关于中国工程院与中国科学院(学部)的关系(略) (五)关于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略) (六)关于中国工程院第一批院士的产生及以后的增选制度(略) (七)关于中国工程院的领导体制及学部设置(略) 三、关于中国工程院的筹建工作及进度安排(略)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附件:中国工程院筹备领导小组名单。 国家科委(盖章) 中国科学院(盖章)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例文二 请示指示性请示 关于《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又是技术职称的请示 财政部: **1987年国发 [1987] **号通知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会计人员技术职称分为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四种;其中“总会计师”既是行政职务,又作为技术职称。
在执行中,工厂总会计师按《条例》规定,负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可是每个工厂,尤其大工厂,授予总会计师职称的人有四五人,究竟由哪一位负责全厂的财务会计事宜,执行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呢?我们认为宜将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分开。总会计师为行政职务,不再作为技术职称,比照最近**颁发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条例》第五章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的“总会计师”改为“高级会计师”。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省财政厅(盖章) 一九**年*月*日 例文三 请求批转性请示 关于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 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不断增加,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强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特制定了《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暂行办法》。
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上暂行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发布执行。 国家旅局(盖章) 公安部(盖章)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