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赃款是什么意思
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获取的钱上缴给国家。
比如:合同诈骗案件中脏款赃物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在尚未立案前,不得冻结款项、扣押物品。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照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予以追缴;如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这就叫退赃款赃款,亦作“脏款”。
意思是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获取的钱。
2. 退缴赃款赃物如何量刑
退缴赃款赃物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是赃款赃物。
如果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会根据情况从轻处罚。 赃款赃物就是指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
赃款赃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个方面是具有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赃款赃物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发生、发展有着客观内在的联系,因而对案件具有证据价值;同时,赃款赃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们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为赃物,其特征没有因为诉讼而发生改变。
另一方面,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采用违法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3. 共同犯罪怎样退缴赃款
在实践中很多刑事犯罪都是与财物有关的,例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涉及到财产的刑事犯罪对赃款追缴是很重要的,如果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为多人时,属于共同犯罪,下面用一个小案例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沈某、戴某。
陈某、沈某、戴某伙同陶某、姚某等人(另处),为帮助李某骗取被害人陈某本的钱款,经共谋,于2014年5月8日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由陶某冒名顶替李某的妻子“张某”、戴某另找二人冒名顶替李某的父母“李某明、李某萍”,同时李某提供伪造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骗取公证处出具了确认内容为“委托人李某明、李某萍、张某同意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城西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李某向陈某本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公证书。 同日,在陈某、沈某、戴某等人的陪同下,李某与被害人陈某本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了人民币16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并办理了房产抵押权登记。
事后,陈某、沈某、戴某及姚某等人从李某处共分得5万元。 案发前,被害人陈某本以利息为名收回26。
4万元。案发后,李某家属代为退赔20万元。
一审审理中,陈某归还陈某本1万元,沈某向法院退缴了1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就原审被告人陈某、沈某、戴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主文第四项载明:“被告人陈某、沈某、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人民币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元,连同被告人沈某退缴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本。 ” 原审被告人戴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对李某、陶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三项载明:“李某、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被害人陈某本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六千元”;该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姚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二项载明:“姚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退赔被害人陈某本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六千元。 ”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的内容不当,据此改判为:“原审被告人沈某已退缴的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本;责令上诉人戴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沈某连同李某、陶某、姚某共同退赔尚未退清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本。
” 【评析】 涉案共同犯罪中的六人,客观上均参与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即被害人陈某本160万元,依法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在确定退赔责任的问题上,是按各自违法所得数额退赔还是按违法所得总额共同退赔,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在退赔的标准划分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互相独立,根据各自获得的犯罪收益退赔。刑事案件中的退赃是多得多退,少得少退,即被告人退出自己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退责自负。
因此,本案中的行为人只需退赔各自违法所得数额,虽基于同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先后存在三份判决,但累计责令退赔数额应与各共犯人违法所得总额相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退赔时,无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各共犯人均可全额退赔,全额退赔的共犯人可以向其他共犯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先后三份判决中涉及到的行为人对于违法所得总额或被害人的损失总额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局限于共犯人各自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
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是按各自实际分得的违法所得数额承担按份退赔责任还是按共同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各共犯人按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有利于及时、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有利于消除共犯人“分赃少退赔就少”的心理;有利于阻却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使共犯人慑于连带退赔责任的承担而畏惧实施共犯行为;有利于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的共犯人从宽处罚,从而鼓励到案的共犯人积极退赃。
具体分析如下: 一、连带退赔责任的承担与共犯理论、民事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具有理论上的一致性 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二人以上行为的客观归责问题。只要能够肯定各参与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性,就应当肯定各参与者的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而只要认定成立共同犯罪,就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各参与者的行为。以本案为例,各行为人的行为都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性,被害人160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可以归属于各共犯人的行为,因而,各共犯人均应对被害人160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承担责任,对各共犯人也应当按照160万元的数额定罪量刑。
既然各共犯人均按违法所得总额定罪量刑,按照前述理论,也应当按照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方才符合理论的一致性。否则,如按违法所得总额定罪量刑却按实际所得赃款数额退赔容易使被告人产生误解:既然。
4. 关于退赃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那么退赃怎么退?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哪个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
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应当退给法院。可以本人主动退赃,也可以联系家属帮助退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