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民证如何印制和发放
选民证是指经由选举机构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査,发给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管理国家行为能力公民的盖有选举工作机构印章的证明书。
选民证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凭证,须写明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内容。在选举日,选民凭证进人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领取选票。
选民证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民族自治地方的选民证还须加盖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的公章。
选民证可以委托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或者选民小组分别发放, 亦可召开群众大会发放,通过庄严的选民证发放形式,激发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责任感。 选民证的印制一般由区县或乡镇统一制式,选民证上一般标题要印制“XX村第X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证”。
内容包括选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投票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和发证日期。落款为“ XX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没有印章的,可用村民委员会印章代替。 发放选民证,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选民证发到选民手中,并办理选民证领取手续。
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2. 怎样公布选民名单和发放选民证
选举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 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选民名单提前公布的时间,以前规定为30天,1995年改为 20天。修改的原因是,各地经过几次换届选举,积累了许多经 验,普遍认为,适当缩短公布选民名单的时间,有利于缩短直接 选举的时间,减少选举的工作量。
提前公布选民名单对于选举工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一是 本选区内谁有选民资格,谁没有选民资格,通过选民名单可以得 到公开确认;二是使选民能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讨论代表候选 人;三是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有时间向选民介绍自己;四是便于 处理对选民名单的不同意见。
选民名单的公布一般采用张榜公布的方式,通常以选区或 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从各地以往的经验看,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 以前公布。
(2) 选民名单要字迹工整清晰,公布要醒目,便于选民阅 看。 (3) 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核对,如发现 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然后再张 榜公布。
(4) 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原定选举日须 推迟时,对推迟期间所增加的18周岁选民以及其他变动情况, 应注意及时处理。 (5) 民族自治地区公布选民名单时,还应当注意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在公布选民 名单时,同时发给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投票选 举。如果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参加 投票选举,则在公布选民名单时,不必发给选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