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要开旅馆要怎么写申请
开办旅店业 审批项目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4条。
2、北京市实施《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4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批准后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无上级的除外); 3、法人代表任命书、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的外方代表需持北京市居留证复印件,非本市户口需提交暂住证、务工证复印件); 4、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代表政审材料; 5、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质量鉴定书(区县局房屋质量鉴定站出具);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7、方位图、平面图; 8、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9、治保会或治保小组登记表,从业人员名单; 10、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
申办人补充材料完毕后,经查验合格,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在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店业; 2、房屋建筑牢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盗设施; 3、具备相应的防火设施,涉外旅店业须有烟感报警装置; 4、客房内床柜摆放合理,通道不得小于120厘米,床柜间距不得小于70厘米。门锁一律用暗锁,并有防插片开启装置; 5、出入道(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
安全出口具有明显标识,安全门向外开启,配置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 6、利用人防工程和地下室开办旅馆业不得设置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须设两个以上出口,距出入通道最远客房不得超过60米,人防工程按照《人民防空法》办理; 7、财务室、行李室等重点部位门窗须设“三铁”防护,并设专人负责; 8、须配置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并使用特种行业管理专用软件; 9、250张以上床位须设专门保卫机构,250张以下床位须设专门保卫人员; 10、客房区须与办公区、文化娱乐设施分离,或设专人把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检查。 对符合复审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审定人员。
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中止审核,在行业审批检查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程序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待市局审批完结后,按工作标准制作许可证,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时限:2个工作日。
六、监督措施: 1、审核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具体费用视乎所处地理位置,规模等而定.。
2. 开办旅馆申请书怎么写 最好是能发片范文给我
开 办 旅 馆 业 申 请 一 、给 消 防 局 的 申 请 书 申请尊 敬 的 X X 县 消 防 大 队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张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李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孙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张 X X 、李 X X 、孙 X X 拟 在 X X 路 X X 号 开 办 X X 旅 馆 从 事 旅 馆 经 营 活 动 ,现 已 承 租 X X 路 X X 号 综 合 楼 2 - 5 层 ( 附 租 赁 合 同 ) , 并 向 X X 县 工 商 局 申 请 办 理 “ X X 旅 馆 ” 的 营 业 执 照 , 现 向 贵 消 防 大 队 申 请 开 业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请 予 检 查 并出 具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的 证 明 文 件 , 以 便 申 请 人 能 够 及 时 办 理 特 种 行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等其 它 相 关 许 可 证 及 执 照 , 盼 贵 消 防 大 队 给 与 支 持 。此 致申 请 人 : 张 X X 、李 X X 、孙 X X 年 月 日二 、特 种 行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报 告 申请报告尊 敬 的 X X 县 公 安 局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张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 姓 名 ) : 李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 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申 请 人 ( 姓 名 ) : 孙 X X , 性 别 : , 职 业 : , 身 份 证 号码 : , 现 住 本 市 ( 县 ) 路 号 幢 室 。
申 请 人 张 X X 、李 X X 、孙 X X 拟 在 X X 路 X X 号 开 办 X X 旅 馆 ( 床 位 数 拟 为 X X 个 ) 从 事 旅 馆 经 营 活 动 , 现 已 承 租 X X 路 X X 号 综 合 楼 2 - 5 层 ( 附 租 赁 合 同 ) , 并向 X X 县 工 商 局 申 请 办 理 “ X X 旅 馆 ” 的 营 业 执 照 。 拟 开 办 的 X X 旅 馆 的 资 金 来 源 由 张 X X ( 为 法 人 代 表 ) 、李 X X 、孙 X X 三 人 以货 币 形 式 合 伙 共 同 出 资 , 共 计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整 ( 附 合 伙 协 议 一 份 ) , 其 中 张 X X 占 4 0 % 的 股 份 , 李 X X 、孙 X X 各 占 3 0 % 的 股 份 。
拟 开 办 的 X X 旅 馆 建 立 了 安 防 管 理 系 统 : 旅 馆 内 附 设 有 保 安 值 班 室 、楼 层 对讲 系 统 、电 视 监 控 、防 护 窗 、路 灯 、楼 梯 过 道 灯 、夜 间 保 安 巡 逻 制 度 , 并 设 置 围墙 围 栏 封 闭 。 为 加 强 管 理 , 申 请 人 还 制 定 了 旅 馆 住 宿 登 记 制 度 ( 登 记 验 证 制 度 ) 、值 班 巡视 制 度 ( 安 全 值 班 检 查 制 度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含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旅 馆治 安 管 理 制 度 、旅 馆 前 台 旅 客 资 料 登 记 上 传 制 度 、旅 客 财 物 保 管 制 度 、旅 馆 安 全保 卫 制 度 、旅 馆 情 况 报 告 制 度 、旅 馆 卫 生 制 度 、消 毒 制 度 等 配 套 制 度 ( 附 X X 旅馆 管 理 制 度 ) 。
目 前 消 防 设 施 已 经 验 收 合 格 , 已 具 备 开 办 条 件 , 特 向 贵 局 申 请 办 理 旅 馆 特 种行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承 诺 在 今 后 经 营 过 程 中 将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服从 公 安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 文 明 守 法 经 营 , 请 予 批 准 为 感 。
此 致申 请 人 : 张 X X 、李 X X 、孙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