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诊所申请书范文怎么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
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 开诊所的申请报告怎样写
1、凡取得医师(士)资格,并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或者在中医、推拿、整骨、按摩、医疗美容等方面有专长,并经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的,均可申请开办门诊部或诊所。
第十一条 属下列人员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办或参加私营医疗机构:
(一)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在职人员;
(二)村办卫生室(所)的乡村医生;
(三)被取消行医资格的;
(四)患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严重慢性疾病的。
2、申请开办私营医疗机构,主办者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一)开办申请报告及组织章程;
(二)本人及从业人员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和区(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
3、私营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私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私营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以“中国”和“省、市、区、乡镇”的行政区划名称直接命名,也不得使用“中心、红十字、专家门诊”等名称;门诊部、诊所的名称应当标明科别或专科。
私营医疗机构经审查批准后,应当刻制与批准名称相一致的印章和牌匾,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3. 关于申请诊所的可行性报告和申请书怎么写
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预测证明。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这个合格是关键
4. 设置个体诊所的可行性报告怎么写啊,请帮帮忙
个体诊所(包括个体护理站)设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兰印户口不受理)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1)《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中断临床工作2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者,必须到区卫生局指定的区中心医院以上的医院参加临床实习1年,方可再次注册。
(2)《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必须每2年注册一次,如中断注册5年以上,需再次注册者,必须到区卫生局指定的区中心医院以上的医院参加临床实习3个月,方可再次注册。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区域规划)
1、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
2、设置科目以“拾遗补缺”为原则,以专科(主要为口腔、中医)为主,一般不设置内科、外科、整形科等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具体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第130—132页: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
四、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1、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如为租赁则必须有租赁协议书(租赁时间不得少于3~5年)
2、有选址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
3、不同类别诊所房屋的要求
诊所类别
中 医
中西医结合
口 腔
建筑面积
≥40m2
≥40m2
≥25m2/每牙科治疗椅
净使用面积
/
/
≥6m2/每牙科治疗椅
五、有必要的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六、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