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要约邀请是什么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要约邀请的一些主要形式: (1)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以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判断一项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主要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广告中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提出了名称、价款、型号、性能等内容,应视为一种要约;如果没有具备合同主要条款,则认为只是要约邀请。 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5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仅仅以广告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作出区分是不够的,即使要约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如果他在提议中声明不受要约的拘束,或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或提出需要最后确认等,都将难以确定他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是要约。 (2)价目表的寄送。
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当然,如果行为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某种商品的订单,并在订单中明确声明愿受承诺的约束,或者从订单的内容可以确定他具有接受承诺后果拘束的意图,应认为该订单不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 (3)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人在报纸、电视等媒介上以公开方式向社会作出拍卖某物(或者财产权利)的表示。 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属于要约邀请,因为在该表示旨在引诱他人参加竞投,并不包括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未包括价格条款。
拍卖公告不是要约,而竞投、报价则属于要约。 (4)招标公告。
所谓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它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顺便指出的是,投标则为要约,因为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投标人投标以后必须要有招标人的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5)招股说明书。
其目的也在于邀请他人向发出该说明书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所以,也不属于要约,而属于要约邀请。 (6)自动售货机。
自动售货机设置以后,如果备有货物,则认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要约。也就是说设置人已向公众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且发出此种表示后,任何人投入约定的货币,可认为作出承诺并便合同成立。
(7)商品标价陈列。从我国的交易习惯来看,对商品陈列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况以确定其性质:如果是在柜台上陈列的标价商品或在货价上放置的标价商品,可以认为是要约,如果有顾客要求购买,商店不能拒绝;但对于在邻街的橱窗内陈列的商品,如果没有标明正在出售,即使附有标价,也不能认为是要约,而只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和展览。
(8)自选商场。自选商场货架上陈列的商品,如果陈列有明确的标价,则不能认为是起装饰和宣传作用的陈列,应认为是正在向顾客出售的商品,因此,陈列商品应为要约。
当顾客拿取货架上的商品,尚未在交款处交款,应认为没有作出承诺,所以在交款以前顾客可将已挑选商品退回,因为合同并未订立。
3. 好着急
你甭管多少人,只要是能够明确即可。要约的特点在于只要受要约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所以,要约要符合合同的成立的特点,即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因合同类型确定),比如,内容,主体,等等。
其实要约与要约邀请至合同成立只是一个对话的过程。 以你的例子为例:
“卖凉茶,一元一碗。”如果你是买家,那么你应该回答什么?我想是“好的,给我来一碗。”解析: 卖家的这句话,能够体现合同的成立的特性。合同标的——凉茶,价格——一元。对于食品买卖合同,这些因素足以使合同成立,并实施。 就同自动售货机一样。只要买家在卖家提供的条件下,做出同意购买的意识表示,合同即可成立的,此意思表示为要约。
“卖凉茶,谁要凉茶”,如果你是买家,那你应当回答什么?是不是要说,“我要,并且问一下,多少钱一碗?”那么卖家还要回答“好的,一元一碗”。所以说,如果卖家并没有提供只要买家做出同意的意识表示合同即可成立的意思表示,即为要约邀请。
举个例子:一公司做电视广告,说,一辆本田雅阁车,车排量***,价格为***,截止日期为***。那么此广告为要约(因为符合车辆买卖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你在截止期限内购买,而卖家不卖,或没车时,构成违约。
例子:一房地产销售公司,电视广告,具体的说明房屋的面积,及价格,及小区内具体设施,那么此为要约。 因为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如果仅说明,房屋怎么怎么好,没有说明具体信息,构成要约邀请。
明了?
4. 什么是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5. 如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分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如下: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6.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对吗
这个我是不明白啊,不过光看题目的话,我觉得应该是B吧。
题目说了,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做了某事引导对方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那,再看看选项。A,C,D,广告、寄送介目表、公告,都是已经做出了某事,已成事实。
而B项,我们都知道,一般的时候出租车司机都是满地的转悠拉客,有时看到路边站着的人还会慢行按喇叭,问你是不是要车。所以B项的出租车司机在路边停车等顾客,出租车司机只是停在路边,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什么也没做,只是被动的等待,只是向需要车的人做出了一种暗示:我的车现在是空的。
并没有主动的去问:需要车么?这样也就不符合题目对要约邀请的解释,所以……B啦。
7. 生活中的例子,要约和要约邀请,很混乱
1.是要约邀请。
2.很简单,因为要约发出去了,是有法律效力的,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商店标价,实际是要约邀请,直到你付钱之前都是,商店买卖实际上是践行合同,你拿起了商品,只要没付钱,你都可以放回去,合同不成立。
3.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一个很本质的区别,便是要约有很明显的缔约合同的意愿,一般都会写清楚货物的价格,要交易的数量,质量,用途等等,收到了对方的承诺后,只要不需书面确定合同,不需践行等其他情况,就等于是合同成立。而对方如果对要约有本质的修改,则是反要约,这时候,反要约人实际上向原要约人发起了要约,就是说反要约是新的要约。而要约邀请则是像你发出邀请,就像散发传单一样,只是表示我有货要卖,或我要买什么货,但具体细节需要要约来谈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