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院清单在任何时候都能报吗
信报讯(记者方芳)今后,患者所花费的所有医疗服务费用,医生都要一笔笔详细地记录在病历中。如发现病历中没有记载的,而在住院清单上有的费用,患者可以举报投诉。
昨天,北京市卫生局下发《关于杜绝医疗行业医疗服务乱收费的通知》,首次提出,对患者的医疗服务收费应符合病历中记载的医嘱及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政策。病历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医嘱、检查、检验凭证等),不得收费。
“这其实是保护医生的做法。”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宣教科陈亚伟表示,以往医院经常能接到患者拿着住院清单或交费单子投诉医院多收费的情况,“其实不是医院多收费,而是医生没有详细记录每一笔费用。”陈亚伟解释,比如一个外伤包扎,除了必需的消毒、药品外,纱布线等各种辅料也是需要用的,但有的医生怕麻烦,常常就写主要的材料,而辅料就不记录了,可就是因为这些纱布线,而引来患者投诉。“所以,记下患者所需花的每一笔费用,是减少医患矛盾的最有力措施。”
此外,市卫生局强调,全市公立医院应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主动为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如患者发现病历中没有某项收费,但清单中却有时,医院应立即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道歉。同时公立医院的门诊大厅显著位置都要公布医院价格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凡被举报查实的乱收费行为将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申请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中日友好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于炎冰谈到医嘱时表示,虽然医院内部也长期强调医生要认真记载患者的每一项费用,但将此制度作为医生奖惩的标准还是第一次。“这其实好比是在饭店要菜,顾客需要的每一道菜,服务员都要记在菜单上,后厨按照菜单炒菜,顾客也按照菜单买单,都不会有纠纷。”
【信报追访】
收费对不上医保难报销
医保患者在报销医疗费用时,相关部门要查看患者所有的清单,仔细核算每一笔费用,包括患者的病历,因而一旦发现两者有不相符合的费用,就不得报销。
记者从北京市卫生局物价处了解到,此项措施主要针对医疗行业乱收费现象,无论是医保患者还是非医保患者都要详细记录每笔费用。
2. 住院费用清单写的是农合待查可以报医保吗
住院费用清单写的是农合待查可以报医保。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3. 报销清单怎么写
1.主题内容:本规程规定了费用报销管理的相关内容及基本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费用报销与之相关的内容。3.职责:3。
1费用使用人:3。1。
1负责费用报销填制。3。
1。2负责费用真实性、票据真实性。
3。2财务部负责人:3。
2。1负责审核费用财务手续完整性。
3。2。
2负责审核票据的真实性。3。
2。3负责费用控制。
3。2。
4负责审查费用真实性。3。
3各部门负责人:3。3。
1负责审核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3。
3。2负责费用控制。
3。4总裁:签批。
4.工作流程(见附件4)5.工作内容:5。1费用报销管理5。
1。1工作内容5。
1。1。
1费用预算人负责费用报销,各部门负责人、财务部、总裁负责员工费用报销签审。5。
1。1。
2公司本部:每周二、四现金报销,费用使用人必须在费用使用后的一周内到财务部核销。5。
1。1。
3驻外员工:每月8日前将合格的报销单据邮递到公司。 5。
1。1。
4银行付款原则为票到付款,若为预付款,付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支付,但付款时必须附相关的预算批文、合同,相关发票必须在两周内到财务销帐。5。
1。2费用签审标准5。
1。2。
1费用支出必须在公司预算范围内,超预算费用必须经总裁批准。 5。
1。2。
2与客户单位之间的费用结算,300元以上的原则以银行支付。5。
1。2。
3规范的财务手续:现金报销人栏必须由本人亲自钢笔填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现金报销单必须填写所附票据张数,费用报销种类,费用编码,部门代码,费用报销时间,费用报销金额大小写一致,发票按公司要求用胶水粘整齐,以左上角为准,错列粘贴(见附件1),不能用订书机订。 报销必须附合理合法原始费用单据。
费用报销必须附相关批文,差旅费报销附差旅行程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余费用填写现金报销单,报销时必须附费用说明清单。公司的相关报表、文件不能用作报销粘贴单。
(见附件2:标准现金(差旅费)报销单填写)。5。
1。2。
4票据的规范性:除了银行、邮局、铁路、医院的收据,其他企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税务局统一购置),其他收据不作报销;发票必须有统一的税务监制章,水印。发票印鉴必须是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印鉴一律无效。
发票必须开具日期。5。
1。2。
5业务真实性:为便于财务审核票据的真实性,要求附相关资料。 ·业务费:报销时必须附批文。
·差旅费:报销必须附《差旅费申请表》,统一使用《差旅费报销单》。·通讯费:通讯号码必须在公司存档,附正式发票。
·会务费:必须附会议签到表,会议总结,会议预算审批报告在额度内报销。·研讨费:必须附会议签到表,会议总结,会议预算审批报告,会议费用明细及证明人签字,在额度内报销。
·运费:报销时附发货清单。·长途交通费:按公司规定实报实销。
·市场开发费:按公司规定凭票限额报销。·其他要求的审批资料。
6.监督主体:财务部7.主导部门:财务部。
4. 住院清单在任何时候都能报吗
信报讯(记者方芳)今后,患者所花费的所有医疗服务费用,医生都要一笔笔详细地记录在病历中。
如发现病历中没有记载的,而在住院清单上有的费用,患者可以举报投诉。 昨天,北京市卫生局下发《关于杜绝医疗行业医疗服务乱收费的通知》,首次提出,对患者的医疗服务收费应符合病历中记载的医嘱及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政策。
病历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医嘱、检查、检验凭证等),不得收费。 “这其实是保护医生的做法。”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宣教科陈亚伟表示,以往医院经常能接到患者拿着住院清单或交费单子投诉医院多收费的情况,“其实不是医院多收费,而是医生没有详细记录每一笔费用。”陈亚伟解释,比如一个外伤包扎,除了必需的消毒、药品外,纱布线等各种辅料也是需要用的,但有的医生怕麻烦,常常就写主要的材料,而辅料就不记录了,可就是因为这些纱布线,而引来患者投诉。
“所以,记下患者所需花的每一笔费用,是减少医患矛盾的最有力措施。” 此外,市卫生局强调,全市公立医院应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主动为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如患者发现病历中没有某项收费,但清单中却有时,医院应立即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道歉。同时公立医院的门诊大厅显著位置都要公布医院价格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簿。
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凡被举报查实的乱收费行为将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申请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中日友好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医师于炎冰谈到医嘱时表示,虽然医院内部也长期强调医生要认真记载患者的每一项费用,但将此制度作为医生奖惩的标准还是第一次。“这其实好比是在饭店要菜,顾客需要的每一道菜,服务员都要记在菜单上,后厨按照菜单炒菜,顾客也按照菜单买单,都不会有纠纷。”
【信报追访】 收费对不上医保难报销 医保患者在报销医疗费用时,相关部门要查看患者所有的清单,仔细核算每一笔费用,包括患者的病历,因而一旦发现两者有不相符合的费用,就不得报销。 记者从北京市卫生局物价处了解到,此项措施主要针对医疗行业乱收费现象,无论是医保患者还是非医保患者都要详细记录每笔费用。
5. 医患赔偿清单应怎么写
以下是医疗事故赔偿中的赔偿项目和赔偿计算 如果能解决你的问题请采纳一下 谢谢 医疗事故纠纷律师一键通400-000-9164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