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液化气加气站立项申请书怎么写
加气站建设办事程序和必要的批准文件(供参考)
前期准备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加气站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建设方案
落实土地使用权
联系气源管道(CNG)、动力、公路接口、水源等有关事宜,联系运输气源(LPG),动力(30KW)以下、水源
编制加气站建设工程技术方案
编制工程投资概算
批复定点
市政府组织专家召开加气站工程项目评审会,形成会议纪要
办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相关的各项手续
其他有关手续
向消防局申办建筑工程施工消防方案审核签章手续。
必备资料:
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专用消防报建审批表
技术设计方案
由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含消防设计章)总图、施工图
向规划局申领选址意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市消防局的初审意见
国土权属证明或建站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作股证明文件等
市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地形现状图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总图及施工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
向国土部门申报用地范围、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书。
向建管站报建,办理质检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
必备资料:
市经委定点批复
市消防局批复
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筑合同
凭报建手续办理质检手续
向规划局取得管线规划许可证
向市政局、交管局、城管局申办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
必备资料:
城市道路开挖申请表
市经委的定点批复和评审会议纪要
管线(CNG)建设规划红线走廊许可证。在主城区干道开挖,应到市政局、交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竣工验收
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图
办理消防、规划、环保、劳动等验收的相关手续
申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证件
办理安装资质注册登记证
组织操作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取得上岗操作证,投入运营
2. 液化气公司管理办法怎麽写
以下条目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充分发挥液化石油气设施的 效益,保障供气和用气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我市液化石油气的发展规划,对我市液化石油气设施建设和液化 石油气经营进行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的建设、储存、输配、销售和使 用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城市规划和我市液化 石油气的发展规划。第四条 凡需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液化石油气经 营单位,应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各项手续。
其中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的建设应报省建委,由省建委会同省劳 动局、省公安厅审批。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建设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 安全等要求。
在选址审查时应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 意见。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 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 门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 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液化石油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供气、设计、施工 单位、市质检站、环保、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中的压力容器应严格按《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监检、验收。
竣 工后,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由使用单位向市劳动局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方能投入 运行。第十条 凡我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后,必须将完整的竣工 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供应站等设施 安全范围的区域内施工,兴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严禁在液化石油气管道上 及安全防护地带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严禁牵拉管线、破坏管道基础。 凡在管道周围区域进行的建设,在取得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批准后,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液化石油气管道管理单位,由管道管理单位派员 现场监护,方可施工。
施工中应严加保护,不得损坏管道设施。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集资费必须报请市建委、财政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资款应作为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建设 及液化石油气贮运设备购置、更新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建委应对集 资款的交纳和使用实行有效监督。第三章 储运管理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的贮、灌工作,须经省劳动局充装资格审查合 格的定点液化石油气贮灌站进行。
我市各定点站可依据自己的贮、灌能力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有偿代储、代灌业务,对其代灌槽车、钢瓶的充装质 量与充装安全负责。不符合有关规定规定的车、瓶严禁充装。
第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的运输、检验与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购置汽车槽车,须经省劳动局批 准。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应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准运证、省劳动部 门颁发的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骸害汾轿莴计风袭袱陋员证、押运员证,方可从事液化石油气运 输。第十五条 不得以汽车槽车代替储罐,储存液化石油气。
严禁由汽车 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的的运输、检验及使用管理应执行《 液化气体铁路罐槽车安全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应遵守《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其单程运输距离限制在一百五十公里以内。第四章 经营、供气管理第十八条 设立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固定、安全的经营场所和符合标准规定的供气设施和储运能 力;二 拥有年供气每百户不得少于20吨的稳定气源;三 拥有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与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严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自产、自购液化石油气供自用的单位,不得擅自对外经营。
第二十条 设立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含销售点、贮灌厂、站)按下 列程序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一 持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有关资料 ,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二 申请表分别经公安、劳动、计量、环保等部门签署认可意见后, 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凭经营液化石油气许可证,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 执照。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保证长期稳定供气。供气紧缺时 ,优先确保居民和重点用户用气。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气应以单瓶供应为主,每户限配备一 只备用瓶。在有条件的区域可适当发展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化供应与瓶组 供应。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供应优先发展居民用气,适当发展公共福利 事业用气,合理发展节能显著的高精尖工业企业的用气。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