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么举报骗低保的人
向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九条 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扩展资料: 虚报骗取低保或者财产状况好转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申请社会救助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享受住房救助的其他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继续享受社会救助的; (三)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