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叫做“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即公文的作者,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同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常委、军队、人民团体和 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司也可联合行文。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
主送机关是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除了直接面向社会发布的公文 之外,公文一般均应在正文之前标题左下方顶格书写主送机关的名称。
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对于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55mm,作“领导批示域”,供上级机关领导批示文件用。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联合行文时应使主办机关名称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2. 发文机关标识怎么做
发文机关标志,就是文件首页上的那几个红色大字(俗称文件红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号的大小,以美观大方为宜,但不得比上级机关的标志大)。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联合行文且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时,“文件”二字排在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发文机关标志在一行之内居中红色套印在文件首页上端。有2个及以上发文机关标志的,每个机关名称排一行。
发文机关标志上距版心35毫米(不区分上下行文),因为版心的上白边(天头)距A4纸边缘为37毫米,因此,发文机关标志距A4纸上边缘的距离应为72毫米。
3.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发文字号正确写法是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2012年7月1日起,党的机关公文和行政机关公文统一。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例如:
国发〔 2012〕14号
发文机关代字:国
年份:2012
发文顺序号:14号
4. 机关公文写作格式有哪些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
换言之,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广泛的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公文处理是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效力的整体过程,它涉及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人员。
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 广义公文的指称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文件、调查资料、记录、登记表册等。
狭义公文的指称范围包括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特点 第一、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于处理公务;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 第三、公文具有规范的结构和格式,各种类型的公文都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样主要靠各种“约定俗成”的格式。
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与规范格式的文件。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作用 第一、领导和指导作用。 第二、行为和规范作用。
第三、宣传和教育作用。 第四、联系和知照作用。
第五、依据和凭证作用。秘密等级 按秘密等级划分,公文可分为绝密公文(绝密件)、机密公文(机密件)、秘密公文(秘密件)、内部公文(内部件)、国内公文(国内件)、公开公文(公开件)。
绝密件,指内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的公文。 机密件,指内容涉及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秘密件,指内容涉及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内部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不宜对社会公开,只限在机关单位内部运转的公文。
国内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不对国外公布只在国内公开发布的公文。 公开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可直接对国内外公开发布的公文。
种类 2001年实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本标准根据**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GB/T 9704-1988进行修订。
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88作如下修订: (1)将原标准名称《国家机关公文格式》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2)删去原标准中的引言部分; (3)删去原标准中与公文格式规定无关的一些叙述性解释; (4)对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作了较大调整,将国际标准A4型纸作为用纸纸型;删去国内16开型纸张的相应说明; (5)对公文用纸的页边尺寸作了较大的调整; (6)不设各标识域,而按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各要素的顺序依次进行说明; (7)增加了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 (8)增加了印刷和装订要求; (9)增加了每页正文行数和每行字数以及各种要素标识的字体和字号; (1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样。 本标准中所用公文用语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办公厅秘书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