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上市公司对外募集股份的说明怎么写,是否与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
首先分清楚你们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若是股份公司的话,非上市的股东不能超过200人,还有就是不能像做广告那样公开发行,不然是违法的,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惩罚。
一般非上市公司引进投资者都是出让股权的方式进行,也就是所谓的进行私募融资,所以这类公司引进新投资者的对象一般是基金或是对公司业务有兴趣的公司。
对象定好之后,你们只要提供商业计划书给这些公司就行。商业计划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业务类型、商业模式(收入的来源)、公司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及竞争的优势、产品及技术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高管的简历、基本的财务情况、未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融资的金额及用途、公司面临的风险及措施等。
所以你们首先要做好商业计划书,然后再寻找私募对象。
如有疑问,可以邮件联系:billking@yeah.net
2. 募集说明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的区别
募集说明书是针对投资者的,作用是告诉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目的,募集资金的总额,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等情况。
尽职调查报告是投资机构对于投资项目所进行的详细的调查,内容涉及企业的法人信息、诉讼情况、组织架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等等。 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卖方指定一家投资银行负责整个并购过程的协调和谈判工作。
2.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财务分析师)。 3.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4.由卖方或由目标公司在卖方的指导下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6.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7.建立一套程序,让潜在买方能够有机会提出有关目标公司的其他问题并能获得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的复印件。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作出报告,简要介绍对决定目标公司价值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的法律事项,通常包括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交易框架提出建议及对影响购买价格的诸项因素进行的分析。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3. 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基本情况;②发行人财务状况;③本期私募债发行基本情况及 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④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存续期 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⑤私募债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⑥信息披露的具体内 容和方式;⑦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受托管理及私募债持有 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⑧私募债担保情况(如有);⑨私募债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如有);⑩本期私募债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⑪仲 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⑫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 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⑬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⑭其他重要事项。
另外,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在私募债付息日的10个工作日 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人偿债保障金专户;在本金到期日30日前累计提取的 偿债保障金余额不低于私募债余额的20%。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采 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债本息按时兑付,并承诺若未能足额提取 偿债保障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 关于募集说明书编制和披露的规定是怎样的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多选,信息披露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证监发[2001)6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证监发[删1)6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等3个文件进行编制) 2.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单选、判断) 3.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前(2-5个工作日)内,将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1种全国性报刊上。 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1种全国性报刊上。
(单选)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5. 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怎样写
定义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招股说明书载明事项 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公司通过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2)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3)招股说明书的拟订 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订,经所有发起人认可同意后提交政府授权部门审批。(4)招股说明书的审批 招股说明书的审批,一般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
目前我国只允许深圳、上海两市股票上市,上述两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由体改办、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说明书由**股票上市办公会议审批。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要由发起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从目前我国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告的情况来看,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主要采取由报纸全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编辑本段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招股说明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招股文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一)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 3.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
发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3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境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