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怎样写
定义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招股说明书载明事项 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公司通过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2)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3)招股说明书的拟订 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订,经所有发起人认可同意后提交政府授权部门审批。(4)招股说明书的审批 招股说明书的审批,一般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
目前我国只允许深圳、上海两市股票上市,上述两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由体改办、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说明书由**股票上市办公会议审批。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要由发起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从目前我国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告的情况来看,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主要采取由报纸全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编辑本段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招股说明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招股文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一)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 3.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
发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3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境内上。
2. 招股说明书,应该主要学习怎么做哪一部分
招股说明书三大块:
历史沿革、业务技术、管理层讨论。
主要两条线1、历史沿革——董监高——公司治理等(法规预审)
2、业务技术——风险提示——管理层讨论分析——重大合同——成长性分析——募投——关联交易与同业——发展规划(财务预审)
总结起来,还是业务与财务,这两个要是结合好了,该项目就是一个经典项目,投行现在还是越来越强调对行业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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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这个新手有着深厚的财务功底,可以从管理层讨论开始写;
2、如果这个新手由于多种原因对以前集体所有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国企内部的改制机制以及中国企业的激荡100年比较熟悉的,可以选择从历史沿革开始写,这部分可以向律师请教与学习;
3、如果这个新手即没有财务功底,也对中国企业的以往不熟悉,又想迅速对投行业务上手,就从业务与技术开始写,先模仿后寻找有自己特点的写作风格。在业务与技术扎实的基础上再从业务拓展延伸到财务,以财务这个东东作为工具来辅助业务的分析,让业务与技术的写作在原有基础上更上一层楼。
上述是新人想快速掌握投行材料制作的稍快速的途径,如果只是说在投行的经历里渡渡金,以后不想从这个职业拓展出去的话,那就写点其它章节,比如公司治理、董监高、重大合同、发行概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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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投行这几年下来,我依然是体会到了投行人员如果现在不站稳一个行业,或者说在一个行业不能和这个行业的研究员比美,那他的职业道路也会变得越来越窄。===============================banker看MD&A就行了,其他的律师会把关。
risk factors按说值得看,但时下绝大部分都是胡扯。
另外可以看看关联交易的部分。不知道A股是不是也是如此,还是国内的律所承担的内容相对少,投行做的事情要多些。
律师主要就是看法律问题,律师都依赖券商把关。===============================
3. 公司制定招股说明书应该写明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是关于招股说明书应当明确记载事项的规定。
招 股说明书明确向社会公众提供了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具体情况,阐明 关于公司股份发行的事宜。对于股份说明书中应予以记载的内容,我国法 律有明确的规定,即如实地向社会公众说明关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和发 行价格,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事项,所记载的事项必须真实、有效。
只 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营造一个公正、平等的投资环境, 在经过充分了解后,社会公众会依照客观情况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判断。
4. 都让律师写招股说明书了,是不是应该早点改行拉
这里谈谈个人的一点想法:1、事要人做,不管怎么改,能执行或承揽项目或有沟通、承销渠道的人收入不太可能下降;2、如果美国是现在改革的样本,则未来收入有望参照美国投行的标准;3、人要事做,你总得选择一个工作的,新人们可以仔细想想,目前国内有多少个行业,可以让新人工作3、5年就可能拿几十万至几百万的薪水?我想应该不多,如果多,就不会有楼主这样的纠结出现了;4、与其观望,不如趁早改行,或者沉下心来踏实学习和工作;5、至于行业蛋糕,这个并不是我们需要担心的,单个项目的融资也许会减少,但项目数量则有可能增多,总体融资规模应不会因为改革而大幅度下降,若因为自己改革,造成资本市场一潭死水,证监会何以立足?6、“见山开路,遇水搭桥。”
不管工作也好生活也好,别想那么多,方向对了就坚持向前。----个人管见,欢迎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