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者的权利
Q:什么是投资者权利?
A:投资者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投资者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一、投资者知情权
Q:什么是投资者知情权?
A: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Q: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A: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
Q:什么是信息披露?
A:信息披露,在这我们主要探讨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要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在挂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如有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也可一并披露。这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拟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
当公司挂牌之后,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阶段的信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投资者根据信息可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Q:什么是定期报告?
A:定期报告是指挂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公布的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的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报告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挂牌公司只有年报是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Q:什么是临时报告?
A: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均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挂牌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重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等。
Q: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得挂牌公司信息?
A:最方便快捷获取挂牌公司信息的渠道当属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所有挂牌公司的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第一时间披露。投资者可以前往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信息披露”栏目中进行查阅。挂牌公司可在其他网站或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
2. 股票投资者权利是怎样的
权利 1)利润分配权 按照股东持有股票的比例分配公司盈余,也就是派发股息。
但股东要明白,公司并非把公司一年的利润全部按比例分配,而是在扣除各项留存和公积金之后,再把剩下的利润平均到每股分配给股东。 (2)优先认股权 也称为新股优先认购权。
公司在增发新股时,当你还拥有此公司的股票时,你有比其他没有此公司股票的人有优先购买新股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目的在于维持原来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会因增发新股而非意愿地减少。
(3)投票表决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时,作为该股票发行公司的股东有权利参加,并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表决权,从而间接地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这一权利也称为参与决策权。 (4)剩余资产分配权 当公司解散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作为股东有权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但必须要注意,剩余资产先偿还债权人,再给予优先股股东,最后剩下的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如股份支配权、检查账册权等。
3. 合伙投资如何保障每个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对内你们需要定一个合伙合同,合同中写清每个人的出资比例(包括出资形式是实物还是劳动还是资金,以及他们在整个出资中占多少比例),分配收益的比例、承担责任的比例;写清合伙的目的、退出的方法(包括以何种形式收回自己的投资、如何取得应分配的收益、承担责任的比例;合伙位置的集成问题等)、解散的条件、解散时合伙财产的分配以及责任的承担问题;
其次,由于合伙是人合性质的商业体,所以不论你们内部如何约定,每个成员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对外,最重要的是,你们需要仅为谨慎而合理的推举一个值得信任的、能切实为每个合伙人利益着想的对外代表人,还要严格规定代表人行使对外权利的程序和形式,否则如果对外代表人不合理履行职责,惹出事来,每个人都跑不了;
并且每个人所承担的对外的义务以及他们违反义务在合伙内部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也都要事先约定,以防止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无法对内求偿。
还有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如果你真想切实保障自己的权利,那么在退出时,除了按照合同处理好对内的财产、收益、责任分配问题外,还应该在责任承担比例方便得到所有合伙的债权人的书面首肯,否则你们合伙内的任何责任分配对外都是无效的,只要债务发生时你还未退出,债权人依然可以找你还钱。
4. 投资者有哪些权利
一、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二)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五章投资运作。
(四)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五)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六)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七)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二、私募基金禁止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