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法学的论述题答题方法
0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方法与理论储备 作者:佚名 攻略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7-9-4 10:26:29 一、论述题命题方式 论述是一种综合考察考生法学理论素养的方式.论述题的命题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命题作文式:如“案例、判例与司法解释” 2.分析格言法条式:“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3.案例/判例分析式:“黄碟案” 二、论述题答题要求 (一)形式要素:小段落、多层次、眉清目秀 1.段落要小,切忌不分段,或者段落太长 2.多层次者一要求整篇文章断落多,二要求一个段落之中有层次 3.眉清目秀是说书写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二)内容要素 1.说理 2.有据 3.多角度 4.正反面都要顾及 三、答题方法 第一步:概述题干,说明“是什么?”,即题干讲了个什么问题,反映的要旨是什么? 第二步:分析题干,说明“为什么?”即为什么会出现题干中的问题,其产生的理据是什么? 第三步:综上所述,说明“怎么办?”及理论结合实际,指出该怎么办? 【例1】四川省双流县发生了一起村民激愤杀人案件。
被杀害者张万安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时打骂母亲和家人,还先后**母亲与大嫂。此外,张万安在村上不务正业,村上不少女孩在放学路上被他调戏过,他还经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宁。
2004年8月24日,张万安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万成、张万明预谋打死张万安。当晚9时许,张万成、张万明在双流县太平镇碰见弟弟,用扁担、木棒将其打死。
此后,三人被捕关押。检察院认为,3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当地村民得知此案开庭审理的消息后称,张万安死有余辜!村民认为,张万安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村上的人对3被告人都很同情,希望法院能判轻些。
试从法的价值及其冲突的角度对上述事件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 A.此案反映了法的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
B.法律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必须平等的适用于每个公民。
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最大的理由是这种自由已经危害到了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正如密尔所说:“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加以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本案中精神病张万安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是其自由和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最珍贵的价值——生命自由非经法定程序,更不得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草率剥夺,这是无庸置疑的。
张万安**母嫂、调戏妇女、打骂群众,扰乱安详和谐的乡村秩序,此类禽兽行,人神共愤。但张万安此类行为是其精神病所导致,实非一个正常的自由意志所甘为。
C.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签订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的目的已经很明确,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精神病人施加的只能是严加看管和医疗,而非剥夺其生命。
张万安的行为再恶劣,他也只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行为,其母其兄,在处理张万安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冲突时,背弃国法施加于他们作为一个精神病家属和监护人,所应当承担的严加看管和治疗义务,而选择了一了百了方法,剥夺了张万安的生命,此已逾越了必要的限度,违背了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比例原则,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其杀人情节,实属事出有因,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应当运用个案平衡的原则,减轻处罚! [例2]马某与赵某系生意上的朋友。
2002年7月8日,两人在饭店喝酒,马某说起现在生意难做,不讲信义的人越来越多。赵某随声附和。
一向爱开玩笑的马某说:“老兄,凭咱们的关系,我就给你张借条玩玩都放心。”马某随即写了“今借赵某人民币6000元”的字条,签署自己的姓名后放在饭桌上。
不料,几日后,马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方知赵某竟以该借条为据将他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6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据,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法理学的有关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法院判决的认识。 【答案要点】 (1)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成立。
(2)根据责任法定原则,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而且只能根据法律。既然在法律上可以认定马某与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马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它属于法律认可的客观事实。
既然本案中的证据证明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自然被证据证明的债务人马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不是万。
2.法律分析方法
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 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张宏生先生则认为,“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其中以谢晖先生的态度最为鲜明。他认定“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
但到底法哲学的概念是什么,我们似乎并没有从中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以为,如果笼统地给法哲学下定义并不太困难,可以简单地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但这样的定义既没有概括出法哲学的特点,也没有道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因为:第一,哲学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学科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几乎都离不开这种方法,并非法哲学所独有;第二,法理学同样是用包括哲学方法在内的系列方法来研究法律,并非只有法哲学用哲学方法方法研究法律。
所以这样的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要给出法哲学的确切定义,必须摆脱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者法理学包含法哲学的观点,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认真比较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哲学的独特内涵,形成法哲学自己的定义。
二 就学科而言,如果说一种学科与另一种学科有区别,那么无外乎是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等方面有区别。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同样体现在这些方面。
(一)“实然法”学与“应然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然法”,即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法律实在(现实法)。
主要研究它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创制、运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现象作“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研究,故而可称为“实然法”学。 而法哲学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
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这里所说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应然法。
至于什么是“法律理念”,德国著名法学家施塔姆勒解释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可以看出,所谓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够使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法律理想或者说理想的法律。既为理想,就是对将来的想象和希望,就不是现实的。
而理想之所以区别与空想、幻想,又是因为它是有根据的、合理的。 所以,我们可以把对法律的将来进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学称为“应然法”学。
当然,法哲学也要涉及诸如法的本质、特征、价值、运行等问题,但它是以将来为时态,以“正义的实现”为标准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的。 (二)“法是什么”与“法应该是什么”。
法理学研究实然法,通过对现实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阐述,最终回答的是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和任务。 法哲学研究“应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状,因而其学科使命和任务是回答法应该是什么。
比较而言,法应该是什么比法是什么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 (三)阐释与思辨。
研究对象和学科使命、任务的不同,。
3.法学类论文写哪方面的比较容易 就是哪个科目的 法理学 经济法之类的
我学了法学的双学位,这段时间也要写论文了
我选的就是法理学方面的论题,论法律原则。
我感觉法理学的题目更容易胡扯一些,或者说文献资料比较多些,范围较大,可以不必有很深的专业知识,可以很浅白,但是法理学的论文不容易出彩,也就是肯定难以研究较深,只能流于表面,我是学双学位的,所以就是打算糊弄过去,所以选了法理学的。
选经济法的话,就需要对经济学方面的要有些了解,并且写这个专业性好像需要很强,我是学财务管理的,对经济学也知道写,但感觉就拿经济法没办法。写经济法的好处是现在这方面的书很多,研究的项目也很多,并且都没定论。
选刑法民法之类的,一方面可以有很多实例分析,可以从实例角度写论文,一方面刑法民法的法律思想都很有普遍性,应该还好写一点,但是刑法民法一般不能太大范围论述,要寻找一个小点,不好把握。
呵呵,我是这样感觉的,也不知道怎么样。.
其实选哪个无所谓,如果你想写好就要查很多资料花很多时间思考,如果就想糊弄过去,也没啥
4.求帮忙,写一条法理名言,并理解其含义
1、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
认为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2、哈里斯(英国):
认为法理学是装满各种各样有关法的思辨的大口袋;
3、斯通: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和法律方面法的的研究成果;
4、英国沃克:
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最基本、最一般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
5、波斯纳(美国):
所谓法理学,指的是关于法律这种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角,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甚远; 6、亚里士多德:
“法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7、西塞罗:
“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整顿理性”;
8、塞尔苏斯:
“法是善良公正之术”;
9、格雷认为法官是副率的创造者而不是发现者;
10、哈特:
认为法是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则,并且认为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不但要有首位规则,并且认为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不但要有守卫规则,而且还要有次位规则;
5.如何写法学的案例分析
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介绍你要具体讲的案件情况,要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件的经过,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的反应以及司法部门的反应。
当然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认定和判决。第二:分析本案的争议点或者焦点是什么,这个就是按键的主要矛盾,这个案件要解决什么问题,这里就要写什么问题。
第三:写上关于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以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第四:那就是你的观点了,结合上述的分析谈谈你的看法。
基本上一个案例分析就是这几个方面了,如果你满意的话请给分,不满意的话可以继续交流,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