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分跪求 请懂农村耕地租令合同的帮忙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村部分土地进行承包。经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及四界
1、承包土地面积共 亩
2、位置:
3、四界:
二、承包土地的现状:
三、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为期 年。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费 元,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义务及权利:
1、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拥有使用权,承包内的开发由乙方全面负责,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挖沙、取土、采矿等作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乙方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及经营管理。
2、甲方要为乙方创造政策允许的有关生产经营环境,协助乙方解决有损正常生产的不安定因素。
3、乙方不得搞有损于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经营项目。
4、合同期内,乙方若需在租赁土地上搞建筑及永久性设施施工,甲方应协助乙办理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章现象,乙方负全部责任。
5、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如乙方经营不善,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另行转租。
6、承包期内,遇到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应服从,其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覆盖物及建筑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应退回所剩年限的承包费。
7、合同期满后,若土地继续承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8、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继续承租,地面建筑物经有关机构评估,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其建筑物拆除并负责恢复土地耕种状况。
9、乙方承担所有承包荒丘的各种农业税费,国家征用一切税费和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
六、合同期内,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本合同。
七、有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提请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八、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交纳五千元的违约金给对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构成本合同附件。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主管部门一份,以备查。
十一、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监督机关
年 月 日
2.请问廉租房书面申请怎么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3.这段古文怎么翻译
(叶颙)当信州贵溪县县长, 当时皇帝下令划田界, 郡里决定用上中下三等来规定田税, 叶颙请求将三个等级划分为九等, 郡守答应了, 下令信州的六个城邑以贵溪为样板。
(叶颙)当绍兴府上虞县长时, 只要是劳务徭役,他让百姓自己决定出钱还是出力不须经过官员, 百姓都很高兴地按实际情况服役交款。催租时就把数目一一写清楚交给百姓, 约他们自己将租交到衙门里来, 他亲自监督缴纳的户租, 大家都方便了。
主政的曹泳下令夏天的租先交八成, 叶颙请求稍微放宽一下期限, 曹泳很生气, 到麦熟时候, 老百姓交的租反而是最多的, 曹泳非常高兴, 答应将叶颙推荐给朝廷, 叶颙坚决推辞。当处州的县长时, 青田县令陈光贡献多百万,叶颙将多贡献的部分当作税赋。
南宋宰相汤思退的 哥哥住在处州,家里的仆人违犯了酿酒和屠宰的禁令, 叶将人法办了, 宰相不高兴,正巧叶的部属常州官员拖欠款四十万, 郡守免了叶的职, 调他到常州当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