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大学警告处分,急
放心啦,没什么关系的,在半年内你不要再被抓到做违法乱纪的事情,警告处分就取消了。
当然,你今年的评优之类的可能会没有。
但对以后没什么影响的..
档案这种东西真是莫名奇妙。
看你以后准备干什么咯?给国家打工做老师,做公务员,做医生什么的,档案里面当然好东西越多越好..
你要是给资本家打工,或者自己干,档案就是垃圾。里面全是擦完屁股的卫生纸都一点没影响。.
放心拉,小弟。学校太不厚道了,看把孩子吓的。
更新:
哦? 原来是女孩儿。放心啦,不会有事情的,警告就是吓唬人的,经常听人家说:"我警告你,以后要是再怎样怎样我就。",然后基本上都不会兑现的.
2.大学里的校级警告处分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 第三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四条 处分的种类: 对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对初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其他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四)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五)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六)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七)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多次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屡教不改的; (八)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九)男女同学之间发生不正当交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七)反对中国**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犯有本规定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学生,在给予处分后,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送有关部门进行矫治或管教。第九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不满18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被刑事强制执行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不得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复学、升学、就学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一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继续出现违纪现象,构成新的处分的,可累加处分。
第十一条 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的,应撤消其处分。第十二条 严格处分程序。
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五)通知被处分学生。第十三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
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生。
3.求助,在大学里受到警告处分会对以后有什么
在校大学生受到警告处分的,学校一般会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