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所写的是无服务处所是什么意思
服务处所一栏的原意是填写工作单位,无服务处所也就是无业的意思,而且由于大部分人的工作并不稳定,所以最后派出所都是填写所在社区的名称或是放空,此栏填不填写并不重要。
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扩展资料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1、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2、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3、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4、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户口薄
2.户口本里的服务处所什么意思
服务处所一栏的原意是填写工作单位,但是由于大部分人的工作并不稳定,所以最后派出所都是填写所在社区的名称或是放空,此栏填不填写并不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如下规定: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拓展资料:
户口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3.户口簿的服务处所怎么更改
更改户口簿的服务处所,需要户主带着身份证、个人申请书、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扩展资料: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如何修改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所
市公安局答:根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更改服务处所手续为:1.新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凭工作单位调令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等材料办理。2.新单位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合同需经区以上劳动部门鉴证)。3.改为无单位的需提供原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辞职或辞退文书或街道的失业证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等。4.原单位属于上述第1点人员要求改为非国有企业,需提供第2点调入单位和第3点调出单位的材料办理。5.以上材料除单位证明收取原件外,其余材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我改得时候非常严格,一定需要劳动部门的鉴证。但是也有好几个朋友只提供用人单位的在职证明就可以了。
看运气了,如果资料全部的准备好了就高枕无忧了。
5.更改户口本服务处所,具体怎么操作
更改户口本服务处所,需要户主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6.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所有什么用
户口本上的服务处所是工作所在单位,不是随便说的,可以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2、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3、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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