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灾害怎么做分录
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营业外支出就是费用类,借方为增加。
发生自然灾害首先要对财产物资盘点,以确定损溢情况,如果造成损失,即盘亏时按如下做分录:
批准处理前,即调整账簿,以达到账实相符,做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损失的财产财户)
呈报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的处理意见,一般做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另外,如果自然灾害没有对财物造成损失,记录盘存单、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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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怎么处理
自然灾害损失不同于人工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人工损失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耗,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营业外支出就是费用类,借方为增加。
商品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的会计分录:
发生自然灾害首先要对财产物资盘点,以确定损溢情况,如果造成损失,即盘亏时按如下做分录:
批准处理前,即调整账簿,以达到账实相符,做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损失的财产财户)
3.工业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在产品损失的会计分录
遭受自然灾害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经批准后按非常经营损失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保险公司和责任人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责任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责任人
残料入库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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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废料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货物,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所以应该作"其他业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比较常用的回避增值税的手段,企业应该及时补缴增值税,避免更大的涉税风险。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
建议让生产车间开具领料单将其中大部分领出,视同正常领用或重新加工使用,或生产车间直接耗用,这样就不用转出进项税了,少交点税;少量的做点报废转出进项税,做样子给税务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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