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捡拾弃婴收养申请书怎么写
以下的内容是捡拾弃婴收养申请书怎么写的内容,您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自我分析。
xxx市民政局:
收养人:
送养人:
被收养小孩:
收养人与送养人的关系:
收养人单位盖章:
备注: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夫妇年平均收入),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户口所在地,家庭居住生活环境,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收养原因,目的,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
收养人情况证明:
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2.捡到弃婴想收养的登报公示怎么写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3.收养弃婴的申请该怎么写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基本信息 办事程序:受理、审查、公告、登记
承诺时限:公告期满(60天)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证
申请表格 收养人婚姻、家庭状况表.
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登记询问笔录.
申报资料
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一寸证件照和二寸合家照各2份(同底色)
送养人:
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2、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复印件)
3、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接处警登记表》
5、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
6、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
7、孤儿的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
8、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私自收养弃儿的报告怎么写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因此,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对收养无以查找生父母弃婴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必须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就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5.谁能给我写个收养弃婴的证明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大1998年11月4日修正,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1999]第16号)
收养登记对象和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一)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四)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六)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中国国内公民在广州市八个老城区内收养子女的,在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中国国内公民在广州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收养子女的,在当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孤儿,在广州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办公室办理收养登记(地址:广州市西湖路99号)。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社会弃婴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态、身体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小孩的能力,捡拾弃婴的经过情况,保证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8、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9、被收养人是残疾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供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三、收养人须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收养的理由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四、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提供办理收养登记所须的近期照片。
五、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在受理申请之日一个月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六、收养人须亲自到场签名领取《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