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医疗纠纷起诉状内容主要包括:1、原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身份证号。2、被告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3、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事实,原告认为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及导致原告的损害后果。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字,时间。
2.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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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lama8888 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本\示例原告(受害人之夫):lys,男,汉族,55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13号。
原告(受害人之子):lam,男,汉族,28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13号。原告(受害人之女):llj,女,汉族,2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13号,联系电话136****5178。
委托代理人:朱丽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7。委托代理人:王伟,男,**岁。
联系电话*******。被告(1):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驻北京市复兴路28号院,联系电话010-。
法定代表人:秦银河,院长。被告(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院,驻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南路8号,联系电话010-。
法定代表人:王辰,院长。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因给原告造成医疗损害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元.85元(包括医疗费.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50.0元、营养费4350.0元、护理费.0元、丧葬费.0元、死亡赔偿金.0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它合理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过错后另行计算)。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患者(即受害人)zxq,女,52岁,因为上腹痛一月,于2011年1月13日就诊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以下简称“被告(2)”)。 入院后第5天(即2010年1月18日)进行胃镜检查,检查医生报告患者:“十二指肠球部粘膜可见斑片状充血水肿及粘膜新鲜出血,有食糜及药片存留,未见溃疡及异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肿,未见溃。
4.医患起诉书什么写啊
民事起诉状
原 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重东街**号
原 告:***,女,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重东街**号
被 告:***人民医院(第一被告)
地 址: 海口市秀英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院长
被 告:海南省***医院(第二被告)
地 址: 海口市秀英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 职务:院长
诉讼 请 求:
1. 请求确认两被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
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因其诊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合
计人民币350400元;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22日早上6:30分,原告之女患者李冰冰(以下简称受害人)因腹痛到第一被告就诊,该院陈秋梅医生会诊后,就让受害人做CT、B超等检查,检查结果为:胰腺大小形态正常,胰管无扩张,确诊为食物中毒。随让受害人服用了雷贝拉挫钠肠溶胶囊、L-谷氨酰胺呱仑酸钠颗等药物,同时给受害人注射了兰索拉唑粉针、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但是,患者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控制,而是继续恶化。见此,第一被告称受害人需住院治疗,然而又以本院没有医疗床位为由,要受害人转院医治,2011年6月22日下午13时许,受害人被迫被转至第二被告处,所在病区为消化内科,住院号00253455, 床号60507。
受害人入院后,该院值班医生李佳在未对受害人做必要CT、B超等检查的情形下,17点钟给受害人插管洗胃、灌肠,17.37分便用治疗食物中毒的药水给受害人输液。然而,经过这些医疗措施后,受害人的病情不但未得到好转, 反而加重。2011年6月22日21:50分,第二被告便立即对受害人进行院内会诊并作CT检查,检查结果:胰腺体积增大,腹腔内积液,左侧胸腔少量积液,确诊为急性重症胰腺炎。因第二被告没有医疗床位,迫于无奈,2011年6月22日23:15分,受害人转至第二被告东湖急诊科(急救中心)ICU病房,床号ICU-7。但是,第二被告并没有对受害人进行急救。在随后的五天治疗期间内,第二被告也未给予及时的治疗,最终导致受害人于2010年6月27日14.46分不幸离世。
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第一被告:1. 未能及时诊断为胰腺炎,误诊受害人为食物中毒;2. 依据误诊结果,给受害人开出治疗食物中毒的药品,使受害人错过了最佳治疗期。3. 急诊病历将患者所述腹痛记为胸痛。
对于第二被告而言,自2011年6月22日13.00至2011年6月27日15.00,在受害人住院五天时间内,第二被告无急诊病历及住院志(病历)(仅有首页),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其意图是故意回避真实的诊疗过程,从而隐瞒了自己的医疗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之规定,第二被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两被告在诊疗受害人过程中,医务人员均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被告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4880元、丧葬费12467元、被抚养人抚养费6177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2506元、医疗费合计95366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500元、误工费91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350400元,且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由于两被告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不但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而且还被错误地被医治,使得受害人的病情急速恶化,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由于两被告均否认自己的医疗过错,拒绝对原告进行相应赔偿,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5.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才有效
原 告: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 告:地 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陪护费2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16000元、残疾用具费3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万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2万元,共计人民币113.4万元。
2.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1901元。3. 判令被告赔偿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2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4832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医疗事故鉴定费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1年10月14日21点许因背痛,于2001年10月14日23点左右就诊于神州医院急诊科。
到急症科后方出现双脚麻木,继之**以下失去知觉、不能运动。当时诊断:“1、急性脊髓炎,2、脊髓内肿瘤待排?”15日1点20分左右摄胸段CT检查,报告:“T4—T12节段脊髓内连续低密度阴影”,仅予脱水、对症处理。
15日9时许神内科会诊,读CT:“T4—T12硬膜下高密度影”,诊为:“1、脊髓硬膜下出血?2、脊髓硬膜下脓肿?”15日12时许行胸段脊髓磁共振,口头报告:“颈胸段出血原因待查?”下午4时许又行颈胸段脊髓磁共振增强扫描,印象:“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将患者收入骨科,入科后患者进一步恶化,经神经外科会诊,转入脑病中心。
晚上11时许行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确诊为:“硬脊膜外血肿”。16日10点30分,患者方进入手术室行椎板切除血肿清除术。
术后行康复治疗。半年来,患者无一点恢复,仍为左胸2,右胸4以下的高位截瘫,断送了患者即将出国深造的美好前途。
硬脊膜外血肿是急诊外科疾病。及时手术解除血肿压迫,脊髓的功能可望部分或全部恢复,如果压迫时间过久,脊髓因血液循环障碍而发生软化、萎缩或瘢痕形成,则瘫痪难以恢复。
特别强调受压后6小时之内发生脊髓中心坏死之前进行手术,受压后24小时为早期,如不放弃早期手术时间,则可以保存脊髓部分白质,使患者恢复不瘫。然而患者在医院后逐渐瘫痪的,就诊这样及时,却被人为的延误诊断、人为的延误手术,使患者失去宝贵的站起机会,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患者是年青人,既往有过背痛,却从没有肢体麻木、无力。在无外伤,仅短时背痛、而无其它全身症状和局部症状情况下,突发截瘫却一点没想到硬脊膜外血肿或硬脊膜下血肿的可能,简直不可思议。
在CT中得不到结论时,为什么要“待明日”才做对神经系统敏感性强、分辨率高的MRI?不可饶恕的是CT室的不负责:1、胸椎CT竟没把胸椎扫完,2、竟没看到CT中一明显的血肿影像,3、明显的高密度影像,竟得出“连续低密度阴影”,导致诊断方向性的错误,4、CT报告、会诊意见都提到T4—T12的异常,然而最后的几个胸椎根本没扫到,何来的结论。正由于临床医师和CT室医师的不负责,瘫后6小时这一手术黄金时间就这样耽误了,患者就此失去了完全康复的机会。
15 日晨9时许会诊意见:“脊髓硬膜下出血?脊髓硬膜下脓肿?”应该清楚该两种病手术时间需针分夺秒,为什么不积极做相应的检查或行椎管探查术?拖延到中午12时才做MRI,此时的MRI检查也错误百出:1、申请的胸椎MRI,却主扫颈椎,而胸椎竟只扫到第7胸椎,2、申请的是胸椎MRI增强,也交了增强费,却未作增强扫描,3、MRI竟只做了矢位,而忘了做最重要的轴位。这么多的人为错误拖延着诊断时间,也导致下午4时许的MRI重做。
4、重做的MRI已能明确诊断硬脊膜外血肿,却得出“颈6—胸4段椎管内硬膜外转为性病变,考虑肿瘤可能性大。”何谓“转为性病变”?内行人士也无法理解,怎能指导临床?如果阅片认真些,结合临床,就能明确此诊断,患者就能尽早手术,关键是争取到不全瘫的手术机会,也避免了业内人多不主张的风险性大、并发症严重的血管造影和脊膜出血栓塞术。
15日晚23时许血管造影术才确诊了“脊髓血管畸形破裂引起的硬脊膜外血肿”这一诊断。此病一诊断出,就意味着一分一秒皆黄金,争分夺秒是康复,立即手术是患者最后的希望。
然医务人员竟漠然视之,拖延到16日10时以后方把患者送进手术室。受压35小时的手术意义有多大?可想而知是徒劳之举。
神州医院是三甲医院,硬软件强,有脑外科和脊柱外科,门诊病历上特别提到:脑脊髓动静脉畸形为医院专科特色。有如此雄厚的诊治条件,患者却在医方一次次不负责中失去宝贵的机会。
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赔偿患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宝贵的治疗时间,从而直接导致了完全不能康复的后果并间接导致原告目前反复并发症的状况,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此致xxxxxx区人民法院。
6.医疗损害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有效
上诉人(一审原告):温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系死者温xx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县xx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x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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