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正确写彩礼返还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
.住*村。联系电话* 被告*,女,*岁,汉族,农民,住*村。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
2 0 09年2月份,经媒人介绍,原、被告开始谈对象,并于当月订婚。原告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被告彩礼*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原、被告均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不适合结婚。因此,原、被告就没有结婚。
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遭到被告的拒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
据此,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冠县人民法院附:起诉状副本一份,证据叁份起诉人:**年*月*日。
2.如何正确写彩礼返还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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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律问
返还彩礼起诉状范本原告: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________返还彩礼_________(大写)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___和____系_______(关系),_____年_____月原被告双方___________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双方按____________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经______给付被告彩礼_________元。后来在相处的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原被告双方分手,双方已无结婚的可能,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彩礼钱。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
3.返还彩礼诉讼书样本,退还彩礼起诉状怎么写
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为好。因为起诉状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基础。
起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4.被告诉讼书怎么写 关于彩礼返还
1、主张返还彩礼,在诉讼文书之中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必须有清晰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且事实依据要有证据予以证明,法律依据应与事实依据相符,方可得到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以实现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却未共同生活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符合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应以离婚为前提条件。3、上述法律规定所描述的“生活困难”,是指彩礼的给付人,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经济状况不能满足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否则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生活困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5.【返还彩礼起诉状】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的返还
在我国民间,男女双方订婚时,通常由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礼金或礼物作为彩礼,以促成完美的婚姻。
但是,当婚姻关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会为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往往对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性质理解不同,并产生不同的观点,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彩礼性质的界定 笔者认为,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与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从彩礼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
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
二、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
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
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
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单独作出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应予返还的规定。
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与之相关问题的讨论 本文重点讨论的是送彩礼方要求收彩礼方返还的依据和建议。
1、关于附条件赠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送彩礼方送彩礼是附条件的,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自不用退还;否则,送彩礼一方没有理由送给对方这么大一笔彩礼。
虽然双方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对上述条件作出约定,但送彩礼是民间习俗,无须约定。至于收回彩礼,相对于送彩礼者而言,一是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二是送彩礼方在内心里能够得到一些平衡,三是周围的人们也能理解。
但是,附条件赠予说在法律上是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赠予条件(当然,在民间是以举办婚礼及婚宴为赠予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和离婚,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和离婚为前提条件。亦即附条件赠予说的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赠予说失去了法律依据,不能采用。
2、关于无条件给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收、送彩礼双方在收、送彩礼时均认为,订婚男女当事人进一步发展到结婚是没有疑问的,收、送彩礼只是喜庆的意思,并无给订婚男女施加压力而结婚的意思,更无附条件的赠予的意思,或是有日后收回彩礼的意思或约定。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其实,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用附条件赠予说。
也就是说,法律从来就没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相反的,附条件赠予说恰恰就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在里面,婚姻关系成就了,彩礼就送给对方;婚姻关系不成就,就要对方退还彩礼,这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相违背,同时也是对订婚男女人身权利的侵害。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收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结合公平原则和民间习俗,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返还彩礼一方的请求才予以支持。
3、关于返还订婚时的彩礼的理论依据。有的人认为,是依据附条件赠予说,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予合同不生效,收彩礼方当然应予返还。
有的人认为,是依据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来处理,由于婚约无效或者被解除,违背了订约双方以彩礼来促成婚约的本意,送彩礼者当然有权收回彩礼,而收彩礼者此时则无收受彩礼的法律上之原因,属不当得利之债,应予返还。在此,因笔者赞同无条件给予说,所以,并不同意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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