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单位性质怎么填写
建设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进行分类,以反映投资使用方向,研究投资效果等,将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扩建,改造或改造,搬迁和恢复项目。
1,新建项目:一般指自年初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
2.扩建项目:在工厂或其他地方的现有企业,以扩大原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率)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并增加主要生产车间(工程),独立生产线路或主要工厂分厂工程,工商或行政单位将增加原单位营业场所的建设,如学校教学室的建设,门诊部门的建设,医院的病房,以及行政机构建造办公楼。
3.改造或更新改造项目(称为基本建设计划中的重建项目,以及升级和改造措施计划中包括的升级改造项目):现有企事业单位,技术改造或更新现有设施和技术条件项目。
4,搬迁项目:原有企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如改变生产力布局,或需要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已经上级批准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在搬迁到另一块土地的过程中,根据迁移项目计算建筑规模是保持原始水平还是扩建规模。
5,恢复项目:原有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和战争,将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再投资建设项目。这种建筑是建立在原始规模上还是同时扩建是恢复项目。未完工并投入运营的建设项目将根据原建筑的性质进行重建。
2.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方案
方案应提交项目总监办审核,主要内容为:1、工程概况
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2-1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人员
2-2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3工程项目开始及各施工过程中的措施
3、本工程预计投入的安全经费
4、安全经费的管理
5、安全经费的使用范围
6、安全经费的使用方案
7、安全生产经费总体使用计划(表)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应该从哪些方面写
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写。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
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 目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
技术安全部: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费用包括
A 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B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C 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D 职业卫生改进设施费用。
E 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F 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G 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H 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负主要责任。
4.3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3.1 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附录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3.2 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4.1 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4.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4.5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5.1 安全生产费用由技术安全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5.2 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5.3 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5 相关记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安全费用台帐》
《安全费用审批表》
《安全费用汇总表》
《领料单》
附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超额累退方式)
1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2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 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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