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包是什么,三包的范围有哪些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2.三包卡怎么写
三包卡是消费者维权的依据。消费者三包凭证卡,经销商应免费维修。
“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请携带三包凭证卡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如果经销商对所购商品有法定三包以外的其他承诺,消费者应要求经销商把承诺写成书面材料,这种承诺属于约定三包的范围,也是经销商必须履行的,消费者要存放好此凭证,以便维权。
那么写三包卡就是对消费者的承诺,那要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3.三包服务的范围
范围 在《产品质量法》和《消法》颁布以前,国家只规定了对大宗家用电器产品实行“三包”。
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出现,消费者怨声载道,因此《产品质量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修理、更换、退货制度,而且扩大了“三包”范围,从大宗家用电器产品、—耐用消费品扩大到了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所有能够适用“三包”的产品,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部分消费者甚至经营者,由于不熟悉《产品质量法》,以为“三包”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家用电器和部分耐用消费品(即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这是当前广泛存在的对“三包”认识的一个误区,为此本书将在以下条目中对“三包”的范围和内容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
已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早在1986年,原国家经委、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部门就联合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后,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10月31日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规定”)。
其主要内容和重点是:(1)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现已公布的第一批18种耐用消费品的整机和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以及退货时折旧率的计算标准。
(2)销售、修理、生产三者承担三包的责任关系及各自的义务。(3)三包有效期的时间计算;修理、更换、退货的各自适用条件、不适用条件及费用的承担者。
(4)因三包纠纷投诉及纠纷的解决。《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见本书附录。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此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未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对于尚未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形对待:l.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不合格商品的定义,请见前面“不合格产品”条目的解释。依法经有关行政部认定,是指不合格产品的认定须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中、经销商在宣传广告、店堂告示中作出的单方允诺等等: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消法》规定: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特价商品的“三包” 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
“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
处理商品的三包 “处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六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法》的这条法规包括了两层含义:第一,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
所谓约定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或答复消费者的电话、书信询问中承诺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交货期限等等。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使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合理费用”的内容,《消法》。
4.三包的产品范围
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5.在三包范围内嘛
三包期限: 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 客户购买 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 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
(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 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 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6.三包是指哪些范围呀
包退 包换 包修
具体说"三包”是指:
1)售出之日起7天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2)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
4)在“三包”有效期内,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票或受理凭证及三包凭证中修理者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
参考资料:
7.三包是什么,三包的范围有哪些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