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要求以包为单位填写,是什么意思呢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要求以包为单位填写。
因为一份招标文件中,由于供应商的不同或者采购人的不同或者其他原因将招标标的分成几个投标包。投标人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包分别去投。
为防止出错投标人可以采取一份投标文件投一个包的方式。
你提供的案例只是一个包,就不会出现乱包的问题。
开标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均应当按要求填写。
开标一览表应当对所投产品一一列出表中全部项目资料,是有分项明细表的意思,最后一行填写合计金额的大小写。
报价明细表应当对所投产品一一列出表中全部项目资料。
因为所说项目只有一个包,所以可以不作包的说明。如果有多个包,投标时要明确是投那个包的。
在自己没有把握的时候,表格填详细点会更好,只要招标文件给的表内内容都写上了,对投标人是有利的。作为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没必要画蛇添足,也不能偷工减料!
2.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
人家写的很清楚,你怎么看不明白呢。
唱标的小信封里的开标一览表应该和标书里面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价格一样。你要认真核对。
如果你搞的不一样了,有质疑的情况下,一般评委会打开正本,以标书里的开标一览表里的价格为准。如果你明细价格表和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样,则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不看你明细价格。
如果开标时没有人质疑,直接唱标了,可能就按唱标的价格了。这是你自己粗心造成的结果。
以后你得注意了。做标书最基本的开标一览表必须一致啊。
很有可能废标。有的招标文件里会写不允许多个报价,否则会导致废标。
你是做标书的应该懂的。不管最后废标了没有,都是你的粗心啊。
你有什么好纠结的呢。以后细心就好了。
如果你还继续做这一行就努力提高自己吧。哪个公司都不敢用太粗心的人做标书的。
3.做标书的时候,在开标一览表中有个服务期和质量要求怎么填写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有服务期和质量的相关要求,则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来写。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关内容,可写:承诺满足本项目正式签订合同的相关要求。
标书(bidding documents)是由发标单位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向投标者提供对该工程的主要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的文件。
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且可执行的投标行为标准文件。
它的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简短。标书也是投标商投标编制投标书的依据,投标商必须对标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被判定为无效标(按废弃标处理)。
标书同样也是评标最重要的依据。标书一般有至少一个正本,两个或多个副本。
扩展资料:
招标书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程序条款、技术条款、商务条款。其中又主要包含下列九项内容:
a.招标邀请函;
b.投标人须知;
c.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及附件;
d.投标书格式;
e.投标保证文件;
f.合同条件(合同有一般条款及特殊条款);
g.技术标准、规范;
h.投标企业资格文件;
i.合同格式。
一般无论工程还是货物都包括以上几部分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标书
4.单独准备的开标一览表错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价格不一致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复杂,只是由这个答案引发的思考耐人寻味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12号令)第19条第2款: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30号令)第53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第41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很显然,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有所不同,货物、服务、工程三类招标项目各有各的处理办法。 先说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18号令)规定的很清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呢?对不起,18号令只管货物和服务不管工程的事,回过头再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你看这绕的,明明都是政府采购,同样的问题,货物和服务项目要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工程项目却得烦劳我们的评委们认认真真的戴上老花镜,按动计算器来核算一下,单价之和是多少。
再说非政府采购。 其实也不用多说了,非政府采购项目无论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均得以投标文件中的单价为准来核算。
下面,老雷的问题来了: 在投标明细报价,少则几页,多则几十页的情形下,有多少评委有耐心仔细去逐项计算。是不是视开标情况,自己再自行决定要不要跟评标委员会报告: 报告老师,俺的这个地方写错了! 四、写到这里,禁不住又想起谷辽海律师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成为《公共采购法》的主张了,对谷律师的很多观点,老雷并不认同,如社会代理机构一定唯采购人是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就一定中立公正等等,但《公共采购法》的立法观点,我却是举双手赞成的。
招标实践中,仅仅一个小小的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就引发不同的处理方式,何况其他更复杂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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