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怎么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如果仅仅是简述报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条。
至于详细的处理、报告流程,各金融机构内部都会有自己的规定,但都大同小异。
2.如何做好反洗钱可疑异常交易行为报送
一、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规则的核心和关键。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包括“报告义务”、“责任豁免”和“保密义务”三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要素。《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定条例迫使金融机构承担义务——向主管当局迅速报告所有无任何明确经济目的或明显合法目的的、复杂的、不寻常的巨额交易以及异常的交易方式,无须担心因诚意告发而承担违反披露资料限制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四十条建议》第13条规定:“各国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如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来源于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活动有关,必须立即直接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第14条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如善意地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情况,即使其不能明确说明潜在的犯罪活动的内容和性质,也无论非法活动事实上发生与否,他们都应受法律保护,并免于因违反合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禁止披露信息的有关规定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但需要同时“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其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 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是指可疑交易报告充分发挥了打击洗钱犯罪的作用,从衡量指标上来看是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占总体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立案数或破案数占移送司法机关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
从指标上来看,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高;立案数或破案数占可疑交易报告数的比率越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有效性越低。 一个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最基本特征应该是 “刚”“柔”并济。
所谓“刚”是指客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枚举了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全部交易或行为类型,并为每类交易或行为预设了阈值,当遇到报告规则枚举的交易或行为,并且交易或 行为超过阈值时,金融机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具有重要作用,如对处于反洗钱工作起步阶段的金融机构,客观报告规则对其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以帮助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规避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报告规则容易培养金融机构的依赖性,其自身的设计缺陷将导致金融机构在合规条件下遗漏重要可疑交易信息,造成金融情报的重大损失。
所谓“柔”是指主观报告规则,即报告规则仅描述可疑交易或行为具备的特征,。
3.手机银行可疑交易报告怎么写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这个说的很清楚了。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如果仅仅是简述报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条。至于详细的处理、报告流程,各金融机构内部都会有自己的规定,但都大同小异。
4.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怎么写
保险行业反洗钱报告 ***人民银行: 自从保监会向保险行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强调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保险机构在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
根据反洗钱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并积极研究加强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逐步建立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人保财险分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开展新保险法培训、加强反洗钱、内控合规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明确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大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切实履行好组织领导职责。其次建立健全制度。
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办法、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反洗钱工作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岗位职责、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流程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加强日常监控。切实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加强培训与宣传。建立长期的反洗钱培训与宣传机制,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对大额可疑交易,要求及时维护上报,按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严格执行反洗钱财务制度。最后,自查整改代理协议。
我公司对与银行机构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确保代理协议的安全可控。 特此报告 *****保险公司 年月日。
5.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要怎么写
1.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各银行金融机构填报的23张基础报表,自动生成227张各类报表供监管人员进行分析。根据这些报表数据,监管人员可以快捷、准确地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情况进行评判和分析,提高了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现场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提高了并表监管能力。
对主要是通过计算机联网,银监会分析人员可以很直接方便快速准确地分析和监督银行的风险。
2.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银行监管一司的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 、银行监管二司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合作司的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系统, 统计司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察局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 武汉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等等, 这些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我国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更新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6.保险行业反洗钱自查报告怎么写
希望这个对你有帮助,是关于保险反洗钱的 保险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原则 根据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COSO)的定义,“内部控制”(inner control)本意是指“由一个主体(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的,旨在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控”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每个要素又分别承载“经营”、“财务报告”与“合规性”三个目标。
内控制度特指企业单位为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提高经营绩效,而在经营活动的开展、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自律性或他律性制度安排。没有一个合理的内控制度体系,企业单位的经营目标实现就缺乏必要的内部保障环境。
由于洗钱行为对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自身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难理解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活动也会影响其“经营的效率与效果”的目标实现。并且,由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还涉及对“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遵守或违反等问题。
所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保险等金融机构有效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必要条件。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是保证上述的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提交等反洗钱基本措施真正得以履行的实施机制的总和,是反洗钱制度的制度。
现在,保险机构已经被要求依法建立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遵循RBA原则来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保险机构应考虑将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同自己的风险管理框架整合起来,识别、评估和控制经营风险的过程,包含洗钱风险在内。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风险管理战略中加入反洗钱的目标和方案 保险机构是直接或间接提供风险转移服务的特殊金融企业,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所以有必要也有能力制定实施自己的风险管理战略,这是保险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因此,如果承认自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中包括了洗钱风险,那么保险机构就应该坚持反洗钱的RBA原则,把反洗钱以及反恐怖主义融资的工作方针嵌入其风险管理战略或计划。
在风险管理框架下,保险机构应致力于建立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报告、内部审计和内部评估制度,它们构成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主干。其中,内部报告是针对反洗钱信息(例如来自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审核的信息)的内部传递和共享;内部审计是针对反洗钱信息的内部分析、辨疑以及对反洗钱程序实施的稽核与控制(例如对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决定);内部评估是指对反洗钱合规工作的自我评价与总结,以利改进和提高。
(二)指定反洗钱合规专员(compliance officer) 实施风险管理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保险机构建立和贯彻反洗钱内控制度应指定专门负责组织、安排、引导和协调反洗钱事务的合规专员,并以其为核心及时组建反洗钱合规部门。对合规专员的要求,首先是要掌握足够的法律、金融、保险和财务等基本知识,其次要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同时应具备基本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经验。
在此基础上,需赋予其相称的职位和充分的职权,能在权限范围内相对独立、不受掣肘地调配人、财、物以推进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正常开展。综合考虑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为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将多级制保险机构内部的合规专员建在地市级分支机构以上,并定为同级领导层的副职级别。
此外,保险机构还应设置洗钱报告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s,MLROs),在反洗钱合规专员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编制和提交交易报告,其数量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和结构而定。 (三)搞好反洗钱的员工培训(employee training)工作 风险管理是“由人员来实施的”,而目前国内保险机构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所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即在于广大员工缺乏对洗钱风险的正确认识和反洗钱的基本常识,所以,组织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员工培训,是保险机构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
培训的渠道、途径可以灵活多样,既可利用保险机构已有的培训网络(如保险公司的组训部门),也可利用外部资源、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如大专院校)来完成,讲授、座谈、研讨和观摩等手段最好交替使用。从培训的内容上看,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管理层和执行层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应偏重国家关于反洗钱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以及自己的领导职责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对于一线的合规工作人员,则更应偏重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
培训的目的是要不断提高保险从业者反洗钱的思想意识、合规技能及综合素质。 (四)严格划分岗位责任 风险管理“贯穿于整个企业”,要求每一个部门和人员都应各尽其职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所以,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就应包含对部门岗位责任的合理划分,以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近年来,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境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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