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分析的格式
刑事案件分析方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广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狭义:仅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即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形式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特征(p181) 掌握:刑事案件的特征 刑事案件的特征: 1、适用的法律具有特定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分析主体的多元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辩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3、诉讼焦点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为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但侦查本身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控诉职能而存在的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检察院控诉职能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执行控诉职能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二、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
执行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对辩护职能实现的重要性 三、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法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
四、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 诉讼职能之间不是随意地、杂乱无章地组合在一起,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 1、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 2、辩护职能是对控诉职能的制约和促进 3、审判职能是建立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基础上,是控辩两种只能在维护各自利益、完成各自刑事诉讼目标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从而使社会利益的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第四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结束 (此节内容与学习过的诉讼原理和诉讼实务的内容重合,不再累述) 第五节 刑事案件分析目的(自学、了解) 第六节 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要求:掌握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一、原则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 简单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司法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就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
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层含义: 1、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致的约束,任何公民个人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都无权拒绝。 3、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权力合理分工,建立彼此之间的制约关系。
四、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 区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五、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护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六、疑难案件的处理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基本原理,在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切实做到以下两点: (一)司法人员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方便、设施和条件 八、辩护原则 (一)辩护原则的含义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原则是指。
2.犯罪案情分析
1、汪、刘、华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共犯。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刑法上有关于共犯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订袱斥惶俪耗筹同船括》(2000年11月22日)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定罪的原理:罪刑法定原则;
量刑的原理:罪刑相适应原则。
3、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注:我根据你的案例时间是2004年7月,我采用苏联的四要件说)为了顺利实施抢劫而杀人与抢劫后杀人灭口在定罪时的区别主要是在主观方面。“为了顺利实施抢劫而杀人与抢劫后杀人灭口”的主观方面是抢劫,不是杀人,因此,只能按抢劫一罪定罪。“抢劫后杀人灭口”有两个故意:一是抢劫、二是杀人。因此,这里有两个犯意。故抢劫后杀人灭口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法律规定见1中的回答。
3.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一个刑事案件的案
1、公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从案例中他具体的行为来看(包括使用的工具、伤害的部位、伤害的持续时间),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婆婆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与公公一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儿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3、公婆的犯罪行为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儿媳如果要求公婆对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权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儿媳无法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可以得到医疗赔偿。
虽然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时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的民法,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注意,是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2002年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都进一步强调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对补充的回答:
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不严重(轻伤)、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属于在量刑时可以被法院考虑的酌定情节,只会影响量刑结果,不会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简单地说一个故意杀人的行为就算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伤害,故意杀人罪也不可能变成故意伤害罪。
是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看法院裁量了。
4.刑事案件 案例分析
我觉得他们四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因为根据《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 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263条的规定处罚(抢劫罪)
王某戴某高某为解救张某而使用暴力,张某在戴某王某的协助下,挣脱冯某抓捕,都是为了抗拒抓捕。高某事后知道张某被抓事实而去解救的,也应当成为抢劫罪的共犯。
至于是不是“当场”,我觉得虽然离张某被抓一段时间以后其余三人才去解救的,有一定时间间隔,但是还是可以理解为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
或者是王某张某戴某是共同犯罪.我个人认为这不算转化型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涉案人员最后没有拉走钢材,只是为了救通同伙.至于高某我认为如果高张知道事实真相后协助王戴的高也构成犯罪但不是盗窃和抢劫的共犯.因为他的主观方面不涉及这两种罪的构成要件.
5.对法院判决写一个法律分析怎么写
分为两大部分,陈述部分和评论部分。
陈述部分,简要介绍案情,介绍一下已经经过的程序(如一审驳回、被告上诉、再审之类的)。
评论部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判决对不对,二是判决有没有道理。
判决对不对,主要基于事实和法律,把法官的推理分析过程呈现出来,说明法官在法律的适用、法律的解释、大前提小前提的构建、还有程序公正等等方面,是否有瑕疵。
判决有没有道理,主要是在分析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时,还要介绍案件发生的历史环境,基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分析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是为了什么什么,有什么积极和消极的意义。
这样一篇比较完整的案例分析就写好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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