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点论文的素材,《论医疗事故罪》
论医疗事故罪 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 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
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 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
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
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 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
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
2.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现在一般都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为惩处严重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故确立本罪。在具体执法中,要分析医护人员的主观恶性程度和损害结果,同时要注意因果关系。
3.写关于医疗事故的论文
三起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思索—风险管理 作者单位: 215101 江苏省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 陈玉玲:女,本科,主管护师 急诊科是医院的窗口,急诊医疗服务质量直接体现医院 的综合水平,急诊救治水平直接关系到急诊病员的安危,急 诊护理在急诊抢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勿庸置疑。
在急诊科 这个高风险所在地,要使护理质量精益求精绝非易事,需要 每个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 教训,以至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本文就3起医疗 事故与大家一起探讨。
例1:病人, 60岁,因头晕、耳鸣急诊入院。入院时BP 136/88 mmHg, P 82次/min, R 16次/min,当时由耳鼻咽喉 科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并收入内科病房住院治疗。
内科值班 医师以不属于内科疾病为由退回急诊科观察治疗。病人不 满,自行联系120要求转上级医院,急诊科护士与120急救 车医务人员在急诊大厅进行交接班后由120负责将病人用 担架车拉运至急救车,在经过急诊大厅门口下坡时,由于随 同的120医师没有扶持推车,只有一名护士在前面拉车,坡 陡处有缺口加上担架车车轮小、稳定性差,车子折翻,病人倒 地,造成病人颧骨骨折、头皮血肿, 3根肋骨断裂。
家属投诉, 医院赔偿经济损失数万元。 分析:从事情经过来看, 120急救车医务人员应负全部责 任,急诊科已与其作了交接班,且病人自己联系的120急救 车。
但专家组最后评定结果: (1)120医师负主要责任,因他 没有履行其职责。如果其与护士共同推车就不至于造成翻 车。
(2)120护士负次要责任。(3)120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4)总务科负第二次要责任,路有缺口没有及时整修。(5) 急诊科负第二次要责任。
思考:尽管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是120医务人员,但如果急诊科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强一点, 责任心强一点,与120工作人员一起将病人安置到车上就不 会发生意外。 例2:病人,女, 62岁,因家人过世,过度悲伤,不思进食、乏力,于晨7: 00急诊入院。
病人入院时神志清、精神萎靡、少言语,测BP 90/50 mmHg, P 76次/min, T 36. 2℃,家属 没有提供其它病史。医师诊断癔症,并给予补液加能量合剂 支持治疗,无其他特殊医嘱, 7: 30交班于白班当班医师。
接 班医师依据入院诊断未做进一步检查,至8: 20病人突然心 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此病人系老年女性, 平时体质欠佳,追问病史原有心脏病史。
当时首诊医师没有 详细询问,只是凭感觉单纯认为因失去亲人而致伤心过度, 因而未做心电图检测,没有电解质数据测定,而接诊医师过 于相信首诊医师的判断未能进一步的检查,导致病人而死 亡。 思考:虽然这起事故与护理无关,但对急诊科影响很大。
有的医师尤其是低年资医师在诊断疾病时往往检查不周全。 如果当时值班护士是个非常有经验的高年资护士,可能会提 醒医师做一些必要的辅助检查,或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 或做些提前告知,及时询问病人情况,观察其生命体征变化, 也许就会避免这场不该发生的灾难。
例3:病人,女,因腹痛、腹泻2次于晨4: 30由乡卫生院 转入本院急诊科。当时病人痛苦貌,当班护士查其卫生院病 历,发现诊断为腹泻,没发现病历右下角注明血压80/50 mm- Hg,未及时监测生命体征。
按照医务科下发的有关肠道病防 治条例规定:凡肠道病一律到感染科进行专科诊治,于是派 护工用推车直送感染科。经感染科医师询问病史后诊断为 宫外孕。
由于该医师没有及时通知妇产科,也没有派人护送 病人至妇产科,嘱病人自行前往,而病人没有文化,不明白疾 病的严重性,又找不到妇产科的所在位置,在医院内来回徘。
4.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
本罪主体要求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在客观上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
1、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比如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其中严重损害指二级、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您的情况一是需要看看处方有没有问题,二是损害到达什么程度,建议您:
1. 复印、封存病历。
2. 进行医疗评估。
5.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节课论文 2000字以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6.医疗事故罪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所称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此为医疗事故罪的通说概念。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因为法律传统和对医疗伦理的看法各有差异,导致了各国在立法上对医疗事故持不同的评价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多对医疗事故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作为犯罪处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其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寻求侵权行为法救济。
规定医疗事故罪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过失致人死亡、伤害等条款中,我国同样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医疗事故行为规定为业务过失罪中的一种。在现实的医疗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一些医疗纠纷,甚至矛盾激化引起医患之间的冲突。但是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是不同的概念,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事故是由医护一方的失职或失误而直接造成病人出现的不良后果。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哪些特点
从有关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来看,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如下特点:
1、卫生技术人员是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作为防病治病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工作。
2、卫生技术人员从事业务活动都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卫生技术人员须经过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行医许可证以后,才能合法行医。
在我国,执行医疗业务的有国家和集体的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者。国家和集体的医疗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就已获得行医许可证,因此,其卫生技术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当属合法的行医。个体开业医生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机关审批,始取得行医资格,才能合法地执行医疗业务。因此,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以及从事业务活动经过了有关机关的审查批准,是卫生技术人员的二个重要特征。更多精彩内容来源沈阳找律师 /shenyang
7.关于医疗事故起诉申请书怎么写的
朋友你好! 起诉医疗事故必须先向有当地医学会的鉴定,只有医学会鉴定是属于医疗事故的,然后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一)你对医院的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怎样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往往免不了要对是否属医疗事故、事故属什么性质的问题作出鉴定,因此,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步骤。对病人和家属来说,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来说,都要十分明确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
不仅病人和家属可以提出事故鉴定,医院或医务人员当事者也可提出事故鉴定。 病人和家属怎样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首先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①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要在向医院提出查处要求后,医院已对纠纷的性质作出明确答复,病人和家属对医院的答复不满,双方对善后处理问题达不成谅解的情况下,才可正式提出,不宜一开始就直接提出申请。
②要了解清楚纠纷当事医院有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格。一般来说,省级医院和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成立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对这些医院来说,如果院方对病人和家属的回复仅从医院行政角度出面的话,那么要求鉴定时首先要向该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对市、县医院来说,通常其鉴定委员会设在市、县卫生局内,故应向市、县卫生局提出申请。
③病人和家属要懂得提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自己的权利,只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包括设有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省级医院)无权拒绝病人和家属的这一合法要求,否则病人和家属可将卫生行政部门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④病人和家属要懂得,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的结果仅是属不属医疗事故,属什么性质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者是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能称为医疗事故。而对于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的问题、缺陷甚至—般性过失,但不一定构成事故的,就不宜正式提出鉴定的申请。
因此病人和家属在提出事故鉴定前,可先向有关专业医师请教,听听他们的分析意见,也可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以便把事情办得更为妥善。 ⑤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最宜在与医院多次协商破裂后进行。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病人和家属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赔偿的话,还是采用与医院协商解决的途径为妥,在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赔偿额度要比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大,要比法院裁定的经济赔偿费数额高,因此病人和家属提出要求时要全面权衡、耐心交涉、有理有节。 ⑥在有些情况下,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是免不掉的,但此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写好申请报告。
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所谓“申请鉴定”,是指不仅病人和家属可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而且当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病人和家属又不愿提出申请鉴定时,医院也可作为申请者提出鉴定要求;或当医院对医疗纠纷作出定性处理后,医务人员(即当事人)不服时,医务人员本人或多位当事人也可作为申请者提出鉴定要求。
另一种是“委托鉴定”,通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病人和家属申诉后,或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则可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各地在执行中处理程序不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要先进行技术鉴定后,卫生行政部门才子受理。
但对人民法院来说,医疗事故鉴定不能作为是否受理病人和家属起诉的先决条件。 怎样写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哪些内容?现将其格式介绍如下,仅供参考: 申请报告标题:一般可采用“关于要求对XXX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处理的申请”的格式,XXX代表病人的姓名。
受理申请的单位: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医院)的全称。 申请报告前言:简单叙述*x医院(或包括**医务人员)对病人**x在诊治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例如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致使病人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特此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严肃处理。
医疗事故经过:要简明、扼要、详尽、准确地说明病人的病情经过,入院检查、诊断、治疗经过,特别是要写清楚发生医疗事故的关键环节。 医疗事故指控依据: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主要过失及其证据。
结束语:要明确表明上述情况均属实,明确表明要维护病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作出及时、正确、公正的处理。申请人:病人签名。
如果病人已死亡,应由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如果申请人有多人时,必须明确哪个人是联系人。
申请日期。 附件: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不能上交原件,只有在必要时才出示原件)。
如果对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时,必须附上原鉴定书。另外可附上申请人单位或街道介绍信,以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
凡有证人、证言者,要说明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电话,最。
8.写关于医疗事故的论文
三起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思索—风险管理
作者单位: 215101 江苏省苏州市木渎人民医院
陈玉玲:女,本科,主管护师
急诊科是医院的窗口,急诊医疗服务质量直接体现医院
的综合水平,急诊救治水平直接关系到急诊病员的安危,急
诊护理在急诊抢救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勿庸置疑。在急诊科
这个高风险所在地,要使护理质量精益求精绝非易事,需要
每个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改进、不断总结经验
教训,以至将潜在的危险因素降到最低点。本文就3起医疗
事故与大家一起探讨。
例1:病人, 60岁,因头晕、耳鸣急诊入院。入院时BP
136/88 mmHg, P 82次/min, R 16次/min,当时由耳鼻咽喉
科诊断为突发性耳聋,并收入内科病房住院治疗。内科值班
医师以不属于内科疾病为由退回急诊科观察治疗。病人不
满,自行联系120要求转上级医院,急诊科护士与120急救
车医务人员在急诊大厅进行交接班后由120负责将病人用
担架车拉运至急救车,在经过急诊大厅门口下坡时,由于随
同的120医师没有扶持推车,只有一名护士在前面拉车,坡
陡处有缺口加上担架车车轮小、稳定性差,车子折翻,病人倒
地,造成病人颧骨骨折、头皮血肿, 3根肋骨断裂。家属投诉,
医院赔偿经济损失数万元。
分析:从事情经过来看, 120急救车医务人员应负全部责
任,急诊科已与其作了交接班,且病人自己联系的120急救
车。但专家组最后评定结果: (1)120医师负主要责任,因他
没有履行其职责。如果其与护士共同推车就不至于造成翻
车。(2)120护士负次要责任。(3)120负责人负次要责任。
(4)总务科负第二次要责任,路有缺口没有及时整修。(5)
急诊科负第二次要责任。思考:尽管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是120医务人员,但如果急诊科医护人员风险意识强一点,
责任心强一点,与120工作人员一起将病人安置到车上就不
会发生意外。
例2:病人,女, 62岁,因家人过世,过度悲伤,不思进食、
乏力,于晨7: 00急诊入院。病人入院时神志清、精神萎靡、
少言语,测BP 90/50 mmHg, P 76次/min, T 36. 2℃,家属
没有提供其它病史。医师诊断癔症,并给予补液加能量合剂
支持治疗,无其他特殊医嘱, 7: 30交班于白班当班医师。接
班医师依据入院诊断未做进一步检查,至8: 20病人突然心
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分析:此病人系老年女性,
平时体质欠佳,追问病史原有心脏病史。当时首诊医师没有
详细询问,只是凭感觉单纯认为因失去亲人而致伤心过度,
因而未做心电图检测,没有电解质数据测定,而接诊医师过
于相信首诊医师的判断未能进一步的检查,导致病人而死
亡。
思考:虽然这起事故与护理无关,但对急诊科影响很大。
有的医师尤其是低年资医师在诊断疾病时往往检查不周全。
如果当时值班护士是个非常有经验的高年资护士,可能会提
醒医师做一些必要的辅助检查,或提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
或做些提前告知,及时询问病人情况,观察其生命体征变化,
也许就会避免这场不该发生的灾难。
例3:病人,女,因腹痛、腹泻2次于晨4: 30由乡卫生院
转入本院急诊科。当时病人痛苦貌,当班护士查其卫生院病
历,发现诊断为腹泻,没发现病历右下角注明血压80/50 mm-
Hg,未及时监测生命体征。按照医务科下发的有关肠道病防
治条例规定:凡肠道病一律到感染科进行专科诊治,于是派
护工用推车直送感染科。经感染科医师询问病史后诊断为
宫外孕。由于该医师没有及时通知妇产科,也没有派人护送
病人至妇产科,嘱病人自行前往,而病人没有文化,不明白疾
病的严重性,又找不到妇产科的所在位置,在医院内来回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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