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交通事故后,政府有一笔救助基金,需要怎么去申请.
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①是否属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②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结论: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搜狗百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怎么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许多省市尚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现将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推荐给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和借鉴。 什么是“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框架下,深圳市委、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通过制订《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建立的。
它的建立体现了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从2008年4月1日起,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给予救助。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类型有哪些?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救助类型有以下三类:1、垫付抢救费用;2、垫付丧葬费用;3、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有哪些条件?一、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一)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四)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逃逸,且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如何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向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辖区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申请,领取《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然后根据申请救助的类型准备相关材料,之后将填好的《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和准备的相关材料一并交交警大队救助基金申请窗口。
符合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直接申请救助,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用。
一次性困难救助只能由受害人或近亲属提出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数额有多少?《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四万元,垫付的丧葬费用不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包括哪些?“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抢救期结束后的治疗费用。申请“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准备哪些申请材料?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类 一、受害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二、受害人近亲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及“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三、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填写受害人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五)受害人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
四、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申请表,其中申请表封面“申请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特别声明”栏由受害人近亲属填写近亲属姓名;(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四)受害人的入院证明;(五)受害人近亲属本人的身份证明;(六)近亲属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的证明;(七)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的公证书;(八)受害人近亲属委托医疗机构代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委托书。五、医疗机构代为。
3.道路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申 请 书 敬爱的校领导: 您们好! 2010刚过去,2011已到来,新的一年,新的希望和梦想,新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收获颇多,在学业,工作,学习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虽然生活给了我压力,但更多的还是动力。
贫困的家庭条件,虽然没能在物质上给我太大的帮助,但它所个哦我带来的财富却是终身的。它然我明白,今后的生活,我不能够依靠谁,而只能用自己的双手一点一滴去创造。
它教会了我勤俭节约,勤奋刻苦,挣脱大山束缚的枷锁,去追求自己的梦想。如今,我在自己理想中的大学学习,和一批优秀的老师,还有一群可爱的同学,一起去追求真理,学习文化知识,一步一步朝着人生的理想迈进。
在这里,我学习做人,学习与人交往,努力做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在远离这座大城市的大山里,我的家乡,父母为我高兴,他们辛辛苦苦养育了20多年的女儿,在国家重点学府念书,然而,又是思女心切,一年能呆在一起的时间真的少之又少。
现代交通日益发达,万水千山阻挠不了联系,但对于大山里的人们,却也是一言难尽的。做子女的,理应陪伴父母左右,现实却是不允许的。
在追求自我学业的同时,我也常感愧疚。在这个寒冷的冬季,父母在担心着儿女的冷暖,远在他乡的学子,思念在家的亲人。
我无时不想,能守候左右,为他们端上热腾腾的饭菜,尽一份孝心。 学期又将结束,求学路上也告上一段落。
今年的冬天格外寒冷,但我却感受到了人们浓浓的暖意。春节越来越近,在这个中国最重要的节日里,我渴望与家人团聚,共享新年的快乐! 在此,我诚恳地向学校提出回家路费补助申请,希望能够得到批准。
仅代表所有寒门学子深深地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1.01.13。.。
4.关于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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