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个人之情符合公众意志的时候,我们就称为社会公情,否则就是私情在作怪。为什么我们的祖先又创造了这样的词汇:“铁面无私”和“不循私情”呢,这里我们的祖先已经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绝不是我个人的杜撰。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2.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