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做好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经验
内容预览:接处警工作要切实把握好五个环节 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十分频繁而又重要的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为民、亲民、爱民、取信于民的主要渠道,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广大干警,面对当前繁杂而又艰险的接处警工作,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保证接好处好每一个警,让党委政府放心,让广大群众满意。
为此,要切实把握好“五个环节”。 一要快速反应。
出警的民警在接到指令后,不管是哪一类警情,不管是白天还是黑夜,也不管你正在做什么事,都要雷厉风行立即出动,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决不能慢慢吞吞,不急不躁。
2.案件接处警是什么意思
案件接处警即接案受案并进行前期有效处置与防范的警务人员。
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一般程序: 受理案件 1、公民或单位发生财物被盗、抢、骗或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等刑事案件的,可拨打110报警或就近向派出所、公安局报警,受理报警的公安机关民警不得推诿。 2、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实行首问责任制。
民警受理报案应制作笔录和《受案登记表》,给报案人《受案回执单》,并视情采取紧急措施。紧急措施包括依法留置、先行刑事拘留及相关的证据保全措施。
3、派出所、刑侦中队对于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在采取紧急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管辖派出所、刑侦中队,并将移送情况同时告知报案人。 4、派出所、刑侦中队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向报案人解释清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报案。
对告诉才处理的诽谤、侮辱、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犯罪嫌疑案件,应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需移交有关部门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5、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调查后认为证据属实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要求自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从公安机关复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要求公诉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处警 1、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后,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出警。如发生入室盗抢案件需要勘查现场的,技术中队在接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向受害人提出防范建议。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询问涉案当事人、调取证据或鉴定。公民应依法配合公安民警的调查取证工作。
立案 1、公安机关对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立案决定书》。报案人可以根据《受案回执》上受案编号通过语音查询系统查询案件的立案情况。
2、经查证,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3、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仍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侦查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的派出所或刑侦大队承办。公民可以随时通过语音查询系统和电话查询,或者来办案单位询问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办案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刑事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开展的侦查工作,根据案件需要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可以传询证人、传唤犯罪嫌疑人、搜查犯罪相关场所和人、扣押可疑物品、调取证据、勘验现场、检验检查人身和尸体等。
各单位和公民等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采取侦查措施时,必须出示人民警察证和相关的法律文书后才能进行,讯问嫌疑人、搜查、扣押、调取证据、勘验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调取证据时,应当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和调取证据清单给相关公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和调取证据清单的,公民有权拒绝扣押和调取。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询问证人、讯问嫌疑人时应制作笔录,笔录后应由被询(讯)问人核对无误签字捺指印。被询(讯)问人对笔录中有错误记录的地方,可以要求办案民警更改。
办案民警应当按照被询(讯)问人的实际陈述予以更改。 6、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案件情况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7、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除有碍侦查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通知。 破案 1、经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已基本查清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宣布破案。
2、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必须将抓获嫌疑人、追缴赃物、是否有案犯在逃、案件的处理意见等情况告知受害人或报案人。受害人或报案人也可以通报语音查询系统查询案件的破案情况。
3、公安机关破获案件,追回赃物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赃物发还受害人。无法发还或分割困难的应随案移交人民法院处理。
4、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应将移送起诉情况告知各当事人,有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告知受害人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刑事案件。
3.如何加强接处警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巡防工作实战需要,通过开展“大练兵”活动,切实解决民警和协警体能素质、处警质量、内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不断完善训练形式和方法,将日常训练与巡逻防范实战相结合,重点苦练六项巡逻基本功,有效提高全体民警和协警处置各类事件的能力和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辖区社会面的驾驭防控能力。
一、练懂法基本功。在一线民警每周的业务学习中要将《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巡逻勤务技能手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学习重点,重点掌握,熟知熟记,做到学以致用。同时,民警应熟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巡逻盘查基本程序》等盘查、盘问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并定期组织测试,以提高全体民警和协警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执法意识。
二、练知情基本功。在每日交接班时坚持讲评制度,以培养和提高民警和协警多渠道获取警情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当班民警和协警要知晓《每日警情提示》内容,包括哪些是案件多发地区、案件多发部位、案件多发时段,以及发案的规律、特点、趋势等,及时掌握巡防工作重点,真正做到“带着警情上街,带着警情巡逻”,从而提高打击街面犯罪的精确度,提升巡防工作成效。
三、练识路基本功。强化“识路”培训,提高接处警快速反应能力和堵截成功率。即熟知辖区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及重点单位名称、位置,熟悉街巷、居民区内楼号分布情况、地形情况,110民警要成为辖区的“活地图”。一是按图练,将辖区地图悬挂在各基层所队办公室,方便民警和协警随时对照地图查看,加强记忆;二是驾车练,当班民警和协警要在巡逻工作中,强化驾驶巡逻车频繁穿行于辖区的大街小巷的能力,全面熟悉辖区每条道路;三是实战练,民警和协警要在接警过程中认真察看地形,将老地名、新地名与实际地点统一起来,确保接处警工作一步到位。
四、练体能基本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根据巡逻工作特点,严格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要求,组织备勤民警和协警隔天进行一小时的以力量、速度、灵敏、耐力等身体素质为主的体能训练,重点进行跳绳、跑步、器械、擒拿格斗、俯卧撑、引体向上等专项体能训练,并利用空闲时间组织民警开展篮球、乒乓球、登山等形式多样的带有娱乐性的体能训练,营造浓厚的体育锻炼氛围和警营文化,使民警和协警在健康快乐中达到增强体能素质的训练目的,有利于提高作战能力。
五、练能说基本功。针对日常工作中打架纠纷、邻里矛盾、扰民等软性警情较多的实际,重点强化了民警和协警语言表达能力的培训,要求民警和协警必须练好“能说”基本功。一是发动民警博览群书,了解群众的日常礼仪;二是要求民警熟悉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劳动法,交通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在处置警情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说服教育效果;三是总结经验教训,要求民警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以锻练民警的语言表达能力,并要求民警对调处的每起纠纷都要认真分析成败之处,特别是善于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不断总结提高。
六、练战术基本功。为提高民警和协警单兵警务战术技能,把盘查、搜身、查缉、带离等训练内容与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在繁华闹市练辨别,在实地街巷练盘查,在居民楼道练查缉,进一步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民警盘查发现、现场处置和应变的能力,以强化民警和协警的安全防范意识、战术协同意识。
4.110接处警怎么才能更规范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
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
5.如何做好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经验
内容预览:接处警工作要切实把握好五个环节 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十分频繁而又重要的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为民、亲民、爱民、取信于民的主要渠道,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广大干警,面对当前繁杂而又艰险的接处警工作,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保证接好处好每一个警,让党委政府放心,让广大群众满意。
为此,要切实把握好“五个环节”。 一要快速反应。
出警的民警在接到指令后,不管是哪一类警情,不管是白天还是黑夜,也不管你正在做什么事,都要雷厉风行立即出动,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决不能慢慢吞吞,不急不躁。
6.警察出警流程是什么样的
警察出警流程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有具体规定。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 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 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7.辅警人员在协助接处警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4)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江苏省保安联防等公安辅助人员七条禁令》等纪律、规定;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2、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串岗,不得窃-听和变相窃-听电话,因工作需要监听电话不得超过三秒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