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合同,工资,压金
可以的 我给你列举几条攻你参考,以后再找他可以拿来当剑!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而合同中却公然出现“交1000元押金”的字样,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因此,向劳动者收取1000元押金的约定,虽然出现在劳动合同中,但由于其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这种情况下,你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期限内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你所说的辞职),单位无权扣押你的1000元押金。
但需要提醒你,虽然“单位收取你们的1000元押金,并准备在你们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退给你们”的做法违法,但该作法的实质是一种违约惩罚措施,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表现在辞职上)属于违约行为,谨防单位要求你们支付违约金。
建议就单位收取押金的做法,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制止向你们收取押金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返还被扣押的1000元钱。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