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查笔录怎么写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进行搜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为法律文书。
其结构包括标题、案由、搜查的简要情况。签署四项。
标题写为“搜查笔录”,标题右下方写年、月、日。案由写明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搜查证,在见证人见证下,对居住在何处的何人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搜查。
搜查情况项,简要写明在被搜查人的身体、住所等处搜出了什么。住所搜查,应说明除搜查物品外,其他物品未动,未损坏任何物品。
并写明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笔录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副本已交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收执。结尾签署依次由被搜查人、见证人、搜查人签字,凡属女性者要注明。
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扣押物后,当场开列一式二份,写明扣押物品名称、规格、样式、质量、数量以及发现地点、扣押日期,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正本存入卷内,副本交给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收留。
2.搜查证谁发的
Search Warrant,是侦查机关依法签发的搜查凭证。
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但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搜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搜查完毕后应及时补办搜查证,搜查证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括:(1)搜查的原因;(2)被搜查人的个人情况;(3)搜查的范围,包括场所、物品和身体;(4)发出搜查证的机关或批准人员签字盖章;(5)执行搜查人员的姓名;(6)发出搜查证的时间。
搜查时,应让被搜查人在搜查证上写明向其宣布搜查证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由其签名。
3.派出所搜查要出示哪些证明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检查证和搜查证的区别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称之为人身检查。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区别点: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5.请问检查证和搜查证的区别是什么啊
一、不同对象
1、搜查令:搜查的对象可以是人、住所、物品等场所,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隐匿犯罪、刑事证据的人。
二、检验证书:检验对象只能是人体。
三、不同的主题
1、搜查令: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2、检验证书:检验对象包括调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育才学习网 » 搜查证怎么写(搜查笔录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