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造成商品损失进行会计处理的方式:
一、自然灾害造成商品损失应当将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和在产品、产成品为税法规定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科目下设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益”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两个明细科目。查明原因之前,盘盈时贷记本科目,盘亏时借记本科目。
四、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具有暂时性的特点。企业财产盘盈、盘亏时在该帐户挂账,一旦批准后就根据批准的结果进行结转的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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