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文件规定了参加继续教育的多种形式。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3.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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