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退回。发出商品被退回时,应按其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已结转了销售成本的,还应同时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成本,以及销售退回货物所涉及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报告年度汇算清缴后的销售退回。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退货,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减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能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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