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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